对外经贸大学
本科招生章程(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学生质量,保障正常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商务部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注册及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代码为10036。英语翻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UIBE)。
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立于1951年。1953年至1999年,隶属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主管。
第四条学校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培养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各类人才。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采取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制定和完善本科招生的规章制度,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室、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报告本科招生情况,落实有关决议;
3.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拟定本科招生各项工作计划;
4.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并上报学校招生计划;
5.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和招生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全面、客观地向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宣传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建立定期向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招生信息的反馈机制;做好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宣传,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7.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特殊类型学校招生考试和被录取新生的复试工作;
8.承担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委托的评卷工作,支持招生中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和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公室监管、招生就业办公室实施”的要求,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进行。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预留使用时要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和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22〕1号)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类型包括提前批、本科批、外语保送生、高校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合作计划、港澳台侨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保送生、省学生。
第十三条除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葡萄牙语、韩语、希腊语、波斯语、越南语外,学校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考试语种。学校不单独为高中阶段学习非英语语言的学生开设英语课程,要求此类学生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并在英语学习和技能的其他方面达到学校的要求。
第十四条报考时,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对国家政策考生给予加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高考所有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用于我校不按省安排招生计划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在同一情况下,按照各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名规则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确定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分数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等级差(浙江、内蒙古等省市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考生投档分数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线的,服从调剂者转入未完成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在非平行投档批次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在平行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未完成的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往届学生录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录取计划1: 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也就是说,报考的考生将在1: 1的计划额度内,按照专业志愿的顺序,按高考总成绩录取。如有退场,录取顺延。
2.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达到2022年学校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第十九条外语生、高水平运动队、高等学校专项计划的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内地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招生、省学测生、澳门走读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语系学生和高水平运动队转专业的政策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考生在录取时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凡发现舞弊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2022年学费标准为:外语专业本科生6000元/年,精算、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与统计专业本科生5500元/年,其他专业本科生5000元/年。根据学校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男生宿舍住宿费750元/生/学年,女生宿舍9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最高获奖率为45%,最高奖学金金额为20000元/年。同时,学校还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施了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等措施,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8000元/生·年。此外,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各种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如需了解院校及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参见当年的入学申请指南。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网站、本科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如果招生政策有调整,学校会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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