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范大学”。其国家标准代码为10542,英文名为“湖南师范大学”。
第三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其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邮政编码为410081;学校网站:http://www.hunnu.edu.cn。
第四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教育部与湖南省共建“双一流”建设大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优秀,湖南省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学校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大学科。拥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型为: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南疆单独计划、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内陆高中班、新疆内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藏族学生就业计划、公费师范生定向计划、 运动训练和武术、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保送生外语、保送优秀运动员入学、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根据省地区高考学业能力测试结果招收省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省学业测试”)。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普通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主管教育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总体安排,结合学校近年来的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兼顾区域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类别)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省级计划报送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各专业(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分省(区、市)分专业(类别)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投入使用。
第四章考试与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面向全国选拔和招收高水平体育运动员。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组织学校测试项目的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根据专项测试(包括学校测试和全国统一测试)结果,结合学校运动队需要,确定候选人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招收保证被全国16所外国语中学录取的外国语学生。组织对学校外语生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入选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面向湖南省实施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将组织学校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报考学校体育专业(包括体育学、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学校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两个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港澳台相关类型的入学考试(评估)。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执行教育部、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条件,根据其投档成绩和所报专业志愿,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确定学生比例。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四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投档加分或减分的规定,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分数(含全国高考加分)进行投档,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高考所有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学校不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考生,在同一专业(门类)录取时,考生成绩相同的,文史类依次进行语言、数字、外语、综合文学比较,理工科类依次进行语言、数字、外语、综合文学比较。如果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会增加计划录取。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被调剂到其他缺档专业(班)。不能满足其全部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六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学校录取原则上按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批量投档学生不够的,征集志愿。对于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学校将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缺额计划择优录取。如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剩余计划。
第二十八条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普通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报考学校体育专业(含体育学、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的原则录取;报考体育教育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按照学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mainland China新疆高中班、mainland China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独计划、吐鲁番定向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非藏族学生就业计划、公费师范生定向、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班、优秀运动员、华侨、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世界遗产学院将试点现代学院培养模式,从部分新增专业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学院,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具体的选拔和训练方法见专门的宣传册。
第三十二条学校部分专业大类招生,录取时无具体专业。录取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分流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所有专业(班)不限语种,仅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三十四条报考本校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班)的考生,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语考试的,必须参加口语考试,并经考试合格。贫困地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和民族特长生招生,港澳台侨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五条除规定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类别)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七条考生录取结果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考生可登录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和复试。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减免学费、资助特殊困难学生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0731-8887222,招生信息网为https://z.hunnu.edu.cn,微信公众平台为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监督电话为0731-88872206。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刊登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政策法规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