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缴纳须知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一、案件受理费支付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笔支付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缴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 .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提交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提交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缴纳;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提交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缴纳标准
(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三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财产案件受理费。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办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与免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要诉讼费。主要包括: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除外。
来源:网上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