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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信息管理平台(国家留学基金会)

图源:国家留学网来源:全国留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组织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的教师,加强高校国际组织课程和教材建设,增强自主培养国际组织人才的能力

图源:国家留学网来源:全国留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组织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的教师,加强高校国际组织课程和教材建设,增强自主培养国际组织人才的能力,拓宽我国高校与国际组织的合作领域, 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下,在高校设立并实施了国际组织教师出国留学项目。

第二条根据《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选拔通则》(以下简称《选拔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计划

第三条试点于2023年实施,选定规模另行通知。试点阶段,在高校实施教育部国际组织后备人才、教育部国际组织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计划(详见试点高校名单),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推广到其他高校。

第四条入选类别为访问专家,出国学习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留学期限根据国外邀请函中规定的学习(工作)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不得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学习年限和资助年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留学结束前,同一岗位(留学单位)延期的,可以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延期资助。延期后,总资助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人多次申请本项目的,累计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资助内容包括国际单程旅费、资助期内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助。奖学金包括餐饮、住宿、交通、电话、医保、通讯、一次性安置、签证延期、零花钱。奖学金补助标准为1800欧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郎/人·月,补助标准应以目的国货币确定(如目的国货币为其他货币,则以美元支付)。艰苦地区补贴参照国家艰苦地区留学人员补贴标准执行。鼓励国内选拔单位在国家留学基金的基础上提供额外补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符合评选通则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八条申请时,在职教师应当从事国际组织相关课程教学、国际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或者从事国际组织相关工作。

第九条申请时已获得国际组织或外国大学(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第九条外语水平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留学语言为英语的,申请时应符合相关英语资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俄语等。,申请时应满足相应语种的资格要求):

1.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语言应与目的国使用的语言一致)。

2.近十年内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满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

3.参加国家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托福、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托福(IBT)95,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达到CECRL B2水平,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二级。

5.本人在教育部指定的留学培训部参加过相关语言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言为中级班)。

6.参加境外学习/工作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达到其录取语言要求的,应在国外邀请函中注明或另行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测试达到外国留学生/工作单位留学语言要求(包括托福iBT家庭版和雅思家庭版)的,须提交本人成绩单和外方出具的承认该语言测试的证明。

上述外语资格条件是留学人员报考和派出的统一标准。如果在申请时符合条件,且其外语成绩在有效期内得到证明,则可视为发送时符合条件。

第四章选拔方式

第十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重点资助高校教师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有影响力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学术型国际组织)短期工作,同时资助高校教师到国外的国际组织研究机构或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有优势的国外高校开展国际组织相关研究。

第十一条2023年第一批网上报名和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0日至30日,第二批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0日至30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全国因公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根据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遴选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留学必要性、培养计划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对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的考核要求。评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合格的申请。

第十四条评选单位应分别于5月10日(第一批)和10月13日(第二批)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公函和推荐人选名单,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保存3年。

第十五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遴选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项材料的具体要求;同时根据提交的国外邀请函,审批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个人申报资助年限低于留学年限的,按个人申报年限核定资助年限。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基础、国际交流能力(包括外语水平)、研究能力和发展潜力。

2.申请人在国际组织的教学课程、研究项目或相关工作中的经历、主要成果和综合业绩。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培养计划的可行性。

4.国际组织或大学(机构)发展水平在国际组织研究和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际组织人员培训、国际组织研究等方面的水平,对申请人的推荐态度,以及对申请人留学后成果应用的考虑。

第十六条2023年6月(第一批)、11月(第二批)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全国公共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调度与管理

第十七条遴选单位应当承担自身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时保送学生者,自动取消留学资格。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接受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和延期派遣的申请。

第十九条对留学人员实行“合同派遣、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生应按规定签订《国家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培训处办理机票预订等派遣手续。

第二十条在办理留学人员派遣手续时,选派单位和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学习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留学人员应当在抵达留学国家后10日内,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具体按照留学国家使(领)馆的要求,向我国驻留学国家使(领)馆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如适用)、国家留学基金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派遣留学人员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内选拔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选拔单位提交培训报告。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国内选拔单位制定的培养计划和提出的任务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选拔单位报告留学结果,并自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全国公共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本项目留学人员回国后,可再次申请国家派出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相关项目留学,不限制回国两年后可再次申请。如果他们被接受,他们原回国的服务期将被推迟。

第二十四条选派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国家派出留学人员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派、管理、回国”各环节,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目标和过程管理。

1.留学生录取后,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问题的拒送;合理安排其工作,监督并确保其按时派遣。

2.派出留学人员前,要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教育指导;对留学生海外留学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收益;指导和协助他们办理出国手续。

3.留学生派出后,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指导,做好国外管理工作,按期回国。

4.留学人员回国后要经过考核,安排从事相应的国际组织人员培训、教学或科研岗位,确保留学收益。

第二十五条选派单位应定期总结本单位派出人员的管理和回国及出国留学的效益。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及其资助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撰写、发表、公开时,应标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不符合《选拔指南》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背公序良俗、良心发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履行国家留学协议过程中被查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其他配件

1.应提交申请材料和说明。

2.试点大学名单

详情请登陆官网链接查询。

https://www.csc.edu.cn/article/2526

来源:国家留学网、中国学者,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制片人:李灿

审核/责任编辑:刘玉

记者:田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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