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定于2023年3月11日(星期六)进行。浙江省报名相关事宜公告已公布,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等。边肖整理了详细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一、报考条件
1.具有浙江省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3.符合我省申请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在浙江省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有有效期为五年的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省居民);
4.在我省招生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招生计划的本科、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招生计划的浙江户籍(居住证)毕业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5.在我省就读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招生计划的师范类大学生,可在毕业前第三学期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6.被取消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二、学历要求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也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笔试日期为2023年3月11日,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四、部分专业和科目的说明
(1)初中、高中、中职“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专业,笔试科目为初中、高中的“综合素质”(代码:301)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代码:302),上述科目的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暂不笔试,面试时一并考核。
(2)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小学全科》专业,笔试科目为小学《综合素质》(代码:201)、《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代码:202)。
(3)音乐、体育、美学专业科目一(中小学综合素质)和科目二(小学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或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分别编码。小学的代码是201A、202A,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的代码是301A、302A。取得201A、202A合格分数线的只能报考小学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面试,取得301A、302A合格分数线的只能报考初中、高中、中职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面试。科目201、202、301和302的分数可以代替科目201A、202A、301A和302A的分数,但是科目201A、202A、301A和302A的分数不能代替科目201、202、301和302a的分数。
(4)根据《教育部教师事务司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考试科目名称的通知》(教师函〔2021〕14号),小学社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名称自2021年6月起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小学面试科目中,“小学社”调整为“小学道德与法治”。初中笔试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中)”调整为“道德与法治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中)”。初中面试科目中“思想品德(初中)”调整为“道德与法治(初中)”。
上述考试科目名称调整后,新考试大纲颁布前仍适用原科目考试大纲,已通过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的科目成绩仍然有效。
五、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2023年1月13日至15日12:00。
(2)网上复审:2023年1月15日12: 00至1月17日8:00进行网上资格复审。1月15日12: 00关闭网报功能后,考生不得修改已提交的报考信息。只有报名状态为“待缴费”的考生表示网上资格已通过,可按要求确认网上缴费;仍处于“待审核”状态的表示资格审核未通过。
(3)现场审核
1.未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人员(1月17日8:00后在报名网站仍处于“待考”状态的人员),认为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持相关证明(证件),按照各考区公布的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审查截止时间为1月18日(具体安排见各考区公告)。
2.凡1月15日12:00后取消报名的报考人员,可于1月17日8:00后再次登录报名网站修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区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3.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需持相关证书(证明)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4)网上支付: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需于1月18日24: 00前登录报名网站,按照网站指引完成网上支付。逾期未缴纳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节课70元。
(五)打印准考证:3月6日至11日,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参加考试。
(6)成绩查询:4月14日起可通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neea.edu.cn)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考试院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