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梁晓辉张素)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的规定。
草案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草案,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认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错误”,第二种情况是“原判决、裁定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为优化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管辖,草案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以县、地两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和“土地、山体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2014年和2017年已经过两次修改。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