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调整和实施的,经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