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大学预科顺利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南民族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国家民委、教育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联合创办的学校。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GB代码:10656。
第三条学校主要教学校区为武侯校区和邯钢空港校区。武侯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邯钢空港口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邯钢空港口开发区大前路文星段168号。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成立由学校校长和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预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校内普通预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学校2019年计划招收本科生7000人,预科生461人。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秉承“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办学宗旨,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和质量、少数民族考生、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教育部批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要求和学校的使用办法,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统考中生源不平衡、优质生源、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和末位极端现象。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专业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根据学生情况,学校与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商定档案移交比例和少数民族考生比例。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条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学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征集志愿。经当地招生部门批准,如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规定适用的增减分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普通本科专业和预科班招生时,以考生成绩(含小数位)录取和确定专业:
1.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照“在招生计划1:1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2.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所要求的学科成绩必须合格(或C级及以上),所选学科成绩必须BB级及以上。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所选科目成绩A+、A、B+和B分别赋4、3、2、1,相加从高到低录取;
3.高考改革试点省市按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填报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浙江省实行分段平行录取,按照1: 1的招生计划进行平行志愿招生;上海考生入档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组专业志愿顺序确定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没有专业等级差别,专业调剂只在专业组内进行。
4.其他省(区、市)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其分数(含小数位数)为依据进行选拔,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录取分数高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别。
5.分数(含小数位)相同时,专业分配的优先原则是:(1)专业志愿填报顺序;(2)少数民族优先;(3)相关科目成绩,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理科,不分省(区、市),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语文总分。当入档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予以辞退。
6.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艺术、体育专业录取,学校承认艺术、体育、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考生必须通过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本省(区、市)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原则的承认和确定:
1.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排序,采用“专业志愿”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2.其他省(区、市)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专业成绩相同时,专业分配的优先原则是:(1)专业志愿填报顺序;(2)少数民族优先;(3)文化课总成绩;(4)相关科目成绩,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当入档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藏语或彝语为主的招生专业,具体要求以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开设的零起点班民族学(藏学)专业免学费,只招收已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入学后不能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六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学生有一定的艺术基础,入学后必须尝试徒手绘画。如果考试成绩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学校将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到录取分数线相当的专业。
第十七条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学生与新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所有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学习语言为英语或日语,请认真填写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期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美术、雕塑、表演、音乐表演、舞蹈12000元/年;动画与摄影专业9600元/年;绘画、艺术设计专业7200元/年;音乐学专业6000元/年;建筑类专业(五年制)6600元/年;普通理工科专业4900元/年;普通文史、农林、体育等专业4400元/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2000元/年(按文件标准学费4400元/年,学校对此类专业部分减免学费,每生减免2400元/年);零起步班的民族学(藏学)专业免学费;预科班5500元/年。住宿标准:每人800-1200元/年。最终收费标准以四川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注册“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准备爱心包裹和生活补助,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进行复试。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并报当地招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jy.swun.edu.cn)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028-85522012。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