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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网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题写;英文名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

第三条外交学院是一所规模小、水平高、有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直属外交部,由外交部和教育部共同创办。2017年,外交学院成功跻身全国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四条学校的法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区南三街5号院。

第五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各级各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等高级专门人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授予外交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

第六条学校设立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根据本科招生委员会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我校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外交学院招生办是本科招生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分省份、分专业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学校没有保留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和报考要求由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我校根据教育部当年印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外交学院为提前批次录取院校。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我校实行网上远程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我校从高分到低分选拔了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本地本科考生。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区、市),我校将在当地本科录取分数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以本条所列录取分数线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在我校实行志愿提前批次顺序的省(区、市),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实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区、市)规定增加加分投档,投档后招生、确定专业时只考虑考生高考实际总成绩;在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政策加分考生。没有政策加分的,依次比较外语笔试、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确定录取专业时,按高考实际总成绩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专业之间不存在志愿等级差异;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服从调剂者按分数线调剂到我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达不到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在我校实行提前批次志愿的省(区、市),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实际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录取。在我校实行平行志愿提前批次的省(区、市),招生计划未完成,采取志愿征集。以上表格未完成的剩余招生计划,经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将调剂到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区、市)。

第十五条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高考语文口试(省级招生考试部门不组织高考语文口试的省份除外),口试成绩合格(含)者方可录取。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我校暂不要求民族班、内地藏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考语文的口语测试。

第十六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招生,按照相关省(区、市)的改革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考生必须符合我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各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除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言类专业英语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但是我们学校非语言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占比高,有些专业课直接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八条我校本科外语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执行。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特点(从事外事工作的毕业生的特殊需要),有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瘢痕、血管瘤、黑色素细胞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得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格和资格审查。对不合格的新生,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元。如果国家对当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调整,学校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综合性奖学金,以及学校各界人士设立的各种单项奖学金和命名奖学金。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24条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网站:zs.cfau.edu.cn

电子邮件:zhshb@cfau.edu.cn

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

招生电话:010-68354353,89146832。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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