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布《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网上招生考生须知》,2023年云南省高考报名于2022年11月5日至15日进行。凡报考2023年普通高校各类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网上招生考生注意事项
一.登记政策规定
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教育部和《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实施。2023年云南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三校生考”)参照《云南省2023年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招生办法》执行。
二、注册范围
凡报考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各类招生[包括竞走、强基计划、少年班、高水平艺术团、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职高专(含免试)、英语听说测试、残疾考生单招及各类单项招生测试]的考生,均须报名参加高考。
报考2023年三校生考试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含参加高职单招、拔尖人才免试等。)必须参加三校生考试报名。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1)注册和确认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11月5日-15日。逾期不再办理集中注册手续。
考生现场确认时间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在此时间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考生可在报名时阅读确认点公告或向报名确认点咨询(报名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3)。
(2)注册确认点
1 .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学校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确认点组织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往届学生、同等学力人员等社会考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2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由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3.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报考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资格的考生,必须确保其户籍、学籍、注册地和实际就读地在实施区域内的同一县(市、区)。
(三)报名方式
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云南省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gk.ynzs.cn,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认真阅读考生网上报名须知和确认点公告,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或学历证书原件到报名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拍照和报名信息确认。
四、主要操作流程
(一)登录注册系统
已于2022年9月参加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第一次英语听力考试和口语考试的考生,凭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其他考生需以考生身份报名,并凭报名时填写的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
如不慎忘记密码,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找回,也可携带有效证件到报名确认点重置密码。密码重置后,他们应尽快登录注册系统修改密码。
(2)候选用户注册
1.考生身份证号绑定一个手机号进行报名。一个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注册时根据提示输入信息并设置密码,用手机接收短信验证码进行注册。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与报名时的二代身份证一致。
考生的身份证号和密码是考生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凭证。密码由考生自己设置,并妥善保管。密码设置不能太简单,必须包含数字和字母(或符号)的组合。不能设置纯数字密码,不允许工作人员和教师规定统一密码。考生一定要牢记自己的密码,严禁泄露给他人,防止信息被篡改。如因考生本人泄露密码导致信息被篡改,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业务类别:参加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业务类别为“高普”,参加2023年云南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升学考试的考生,业务类别为“三本学校”。
往届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欲参加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考试,应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业务类别为“高普”。否则,如果考生无法填报志愿和参加录取,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科目或类别根据考生实际报考情况填写。
3.确认点类别:确认点类别用于区分考生报名确认点的性质。选择“学校确认点”作为报考学校考试考生的确认点类别,“直接确认点”作为报考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考生的确认点类别。
4.报名确认点的选择:对于应届考生,选择学校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确认点。具有本地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往届考生,选择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中考机构直属点作为报名确认点;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本地就读的往届考生,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其报名确认点的选择由各县、市、区确定。
(3)考生信息录入
考生应根据页面提示如实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报考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信息和简历信息。所有信息要依次填写,然后点击“提交并下一步”保存。
(四)照顾加分申报
符合加分资格条件的考生,在“加分申报”栏目中选择相应的申报项目,提交网上申请。未申报者视为自愿放弃照顾加分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不予申报。
符合农村独生子女保健加分申请条件的考生,如果同时有其他类型的照顾,也应申请农村独生子女保健加分和其他类型的照顾。除农村独生子女外,同时具备几个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应选择照顾加分分值最大的一个进行申报。申报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只能通过照顾加分最大的一项。考生可通过多项照顾加分分值最大的项目,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选择其中一项通过考试。
(五)专项资质申报
符合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计划的普通高考考生,在“专项资格申报”一栏选择相应的报考项目,提交网上申请。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不予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计划资格。
已完成专项资格网上申报的考生,由报名确认点进行审核。
(六)信息核对和网上支付
填写并保存所有信息后,进入注册信息汇总页面。考生必须再次核对信息,确保所填信息真实有效,然后点击“提交并下一步”进入网上支付。根据报名网站提示的手机微信扫描页面二维码在线支付。不具备网上缴费条件的考生可以要求他人代为缴费。
1.考生网上报名时,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考收费标准的批复》(费〔2011〕85号)缴纳考试费。收费标准如下:
(1)高考费用每人130元;
(2)高考英语听力考试费每人30元;
(3)英语口语考试(或外语专业专业考试)费用每人去40元。
2.报名时选择参加听力考试或口语考试的考生,在交费时缴纳听力考试费或口语考试费。考生缴纳听力考试费或口语考试费后,不能取消听力考试或口语考试。
3.缴纳高考费用但未缴纳听力考试费或口语考试费的考生,需要在听力考试或口语考试中补考。修改报名信息后,缴费状态将变为“部分缴费”,补交听力考试费或口语考试费后才能进行现场确认。
(7)现场确认
考生在报名系统完成网上缴费后,按照报名确认点规定的时间到报名确认点拍照、确认、办理报名手续。确认信息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生履历信息、考生家庭成员信息、考生照片、考生照顾加分申请、考生特殊资格申请等。
1.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现场确认时提交读卡验证,核对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2.确认时,考生必须亲自到报名确认点领取照片。给考生拍照时,考生头部不得小于相框的2/3,照片要清晰,真实反映考生的五官。
3.确认时,考生一定要认真核对确认单并签字确认。
4.确认时,考生还须签署《云南省普通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书附在确认表上,考生在确认表上签字视为签署承诺书)。考生违反承诺书的,将作为考生诚信记录记入电子档案。
5.确认后,考生应再次登录报名系统,认真核对自己的相关报名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报名确认点反映,并申请修改。
6.集中报名结束后,系统将根据考生报名时间对未确认的考生进行批量退款。未确认考生的退款将于2023年5月20日前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信息的修改
(1)确认前:考生可自行更正。
(2)确认后:考生不能自行修改。考生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报名确认点申请修改。注册确认点核实后,对注册确认点有权修改的信息进行修改。无权修改的,应当书面提交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修改。考生不能亲自前来的,可委托他人持考生签名的申请书并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不及物动词其他事项
(1)志愿填报、征集志愿等重要通知信息将通过短信推送至考生手机,因考生手机关机、关机、更换手机号码或未及时浏览短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考生输入的报名信息应真实准确。考生自己对自己输入错误造成的后果负责。
(3)考生在报名确认后、被高校录取前,必须保持个人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如擅自通过户籍部门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由考生本人负责。
(4)考生应主动关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https://www.ynzs.cn)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以免错过重要信息。
(5)考生的准考证号在报名后生成,共9位阿拉伯数字,主要用于考生自愿填报、查询成绩和录取信息;考生编号中高考有14位阿拉伯数字,命名方式为“2353+考生所在县代码+考试类别代码(一般高考类别代码为1)+准考证号后5位”,主要用于省内外特殊类型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港澳地区高校招生、飞行学员空军民航招生。请考生牢记自己的准考证号和考生号。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学校或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办理。
(6)考生必须提前了解报名地点的疫情防控政策,主动做好个人防护,遵守报名地点的防疫要求,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七)在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资格造假等行为。骗取报名资格、照顾加分、申请专项计划、随迁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替考或有其他涉嫌犯罪情节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记者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