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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推进“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推进“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湘南学院”,部代码“10545”,英文名“湘南大学”(简称“XNU”)。

第三条湘南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本部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学校分两个校区,分别是王献校区(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和北湖校区(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下设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按省、按专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开展招生创新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由学校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湘南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邮政编码:423000;联系电话:(0735)2653053、2653289、2653052、2653055、2653189;传真:(0735)2653053;电子邮件:xnxyz@163.com;网站:http://www.xnu.edu.cn。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籍、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等因素,确定省级生源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省级生源计划报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考试与评估

第十二条经教育部批准,湘南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每年按规定制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进行专业测试。通过专业测试,确定符合学校团队建设要求的考生名单,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考试,公布合格考生名单。湖南省艺术类专业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合格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考生时,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范围内确定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的生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公布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果平行首选报名人数不足,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关于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排名规则:①湖南考生执行湖南省统一指定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投档成绩排名;②学校已组织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综合总成绩录取,等于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 60%【注:文化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无统考或必考要求的除外)和校考获得);综合总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序;英语不限,数学成绩按省规定计分;(3)未举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考生时,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可,在文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排序、记录;(4)在学校已组织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先满足考生生源。在校考生来源不足,无法调整计划时,可通过承认专业统考成绩的方式录取考生,在文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体育专业考生成绩排名规则:考生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其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名。湖南体育专业考生按湖南省教育厅文件招生。

第十八条专业录取规则:按“明确高考分数线”规则,拟录取专业。第一步,按科目类别对进入高考的考生进行降序排序(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第二步,按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记录专业;第三步:按高考分数排序后,对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专业有调剂余地的考生,按高考分数排序,优先选择与其专业志愿相适应或相近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高水平运动员除外)。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高考分数”的界定按照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由于身高限制对相关岗位毕业生的影响,原则上要求报考音乐表演、护理、旅游管理、护理的女生和男生身高均在1.60米以上,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身高限制。学校其他专业招生无身高限制,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除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仅限于英语作为全国统考的外语,其他专业不限于考外语的考生,但学校安排以英语为基本外语的教学。

第二十二条通过我校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专业测试(不进行统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和教育部规定的文化课统一考试。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须按照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关的统一安排填报学校志愿;学校计划根据专业测试成绩进行记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执行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按学年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公布在湘南学院计划与金融系网站、新生入学须知和贴吧上。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每一个诚实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经过多年实践,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在内的多渠道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复试不合格者,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任何提供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的人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授予国家承认的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鼓励学生按照《湘南学院本科生辅修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学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同时授予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课程的规定与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我校本科、专科招生,由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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