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有序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公安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819,招生代码为陕西8118。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类型为教育部统一印制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学制:三年。
第五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由陕西省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由陕西省公安厅主管,陕西省教育厅指导。
学院着眼陕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立足服务全省公安司法系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强,能够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实用型、专业型人才。目前,学院正全力推进优质公安院校建设,努力谱写陕西公安教育新篇章。
第六条陕西警察职业学院实行警务管理。
第七条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Xi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目前有浐灞、雁塔、秦斗三个校区。学院的学生都在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八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
地址:Xi市启源二路1号
邮政编码:710021
学院官网网址:www.sxjgxy.edu.cn
高校招生信息网网址:zhaosheng.sxjgxy.edu.cn
第三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学院的领导和分管招生工作学院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对以陕西警察职业学院名义从事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招生专业、地区和计划
第十一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9个,其中公安专业5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侦),非公安专业4个(司法警察、法律事务、法律文秘、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招生;非公安专业在陕西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际招生省份以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根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分省、分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布。招生代码和专业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2022年公安院校招生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非公安专业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提前。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十八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不限制考生高考语言文字。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认真填表。
第十九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公安考生必须通过政审、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且高考成绩达到陕西省高职院校(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非公安专业考生须身体健康合格,高考成绩在高职院校(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符合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要求,具备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志愿录取规则。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级招生办的顺序录取院校。对于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考虑报考首选院校的考生。如果第一选择未满,将访问第二选择候选的文件,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规则。对于入档考生,学院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没有专业等级差异。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被学院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二十三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在招生和确定专业时,如果考生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总分。
第二十四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必须达到本学院相关专业对当年选考科目的要求,在专业招生时参考同名次高中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五条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核对男女生的专业代码,认真填写信息。如果他们填写的信息不正确,他们将不会被录取。
第二十六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录取期间,学院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和专业的招生情况,对不同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应当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公安专业学生复试工作;复审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相关要求,组织非公安专业学生开展复查工作;复审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高校非公安类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费用和奖学金办法
第三十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结合的奖励资助制度。,并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开通了“绿色通道”,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符合毕业条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条件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警察统一考试。
第三十三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此前有关招生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章程与生源省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生源省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