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
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的产物,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法人治理结构是理顺民办高校与举办者关系、激发民办高校办学活力、实现自主办学的重要制度安排。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形成利益相关者在办学中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和谐关系,而且有利于促进利益相关者有效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构建高效公平的激励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激发人力资本效率。
目前,由于出资人所有权与学校法人经营权的区分,我国一些民办高校的权力决策运行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结构单一,权力过于集中,董事职责履行不到位,董事长决策代替董事会决策,非常普遍。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具有凝聚力强、决策速度快、内部信息沟通顺畅等优点,但过多的权力集中在上层,容易导致学校管理中的人性化、思维定式、权利等级化。特别是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如果外部监督机制缺位,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失衡,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容易被少数人控制,难以保证学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影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面对依法治教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民办高校治理体系的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完善董事会制度,提高学校决策能力。
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处于核心地位,既是责任主体,又是治理核心和决策中心。一个高效的董事会必须做出有效的战略决策,优化资源配置。
首先,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职能。民办高校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科学设计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任免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计预决算等决策职能。其次,进一步完善程序制度。详细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办法、任期和资格以及权力范围。完善董事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董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执行。三是精细化设置董事会组织。可以借鉴国外私立大学的成熟经验,在董事会下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包括预算管理、财务审计、发展战略、外事、国土建设委员会等。,以充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更加专业和科学。
强化校长行政权力提高学校管理效率
民办高校校长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是学校管理的负责人,是全校师生的服务者。然而,在实际的办学过程中,民办高校都是“空头校长”,经常像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使得我国民办高校面临着很大的办学风险。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同于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高校要理顺校长与董事会的关系,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执行力的分离。校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全面地行使教育教学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同时,要建立校长职业化制度,推动校长角色由“学科带头人”向“职业校长”转变,提高校长专业化、职业化管理水平。完善行政班子目标责任制,以学校使命、愿景和目标的实现为基础,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内的目标和职责进行绩效考核,调动学校领导班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构建教授学习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
教授治学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一个要素。教授治学既体现了尊重学术、倡导学术自由的理念,也体现了学校事务集体决策、民主管理的理念。
要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学术委员会是依托教授的学术组织。民办高校要完善学术委员会负责人遴选机制,避免行政干预。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界定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研室等机构,赋予各级委员会相应的决策权,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办学和教学中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内部学术事务决策体系。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共治。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办高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的作用,做到“三个固定”。一个是“固定时间”。从学校制度层面固定下来,每年定期按时召开教代会。二是“固定套路问题”。每次教代会召开前,民办高校党政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中心议题。三是“固定节目”。教代会必须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民主程序,完善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教代会代表协商视察制度,完善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大学生参与高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民办高校管理者要把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学生诉求,发挥桥梁作用,更好地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最后,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层干部竞聘、教代会提议、先进评选等。,民办高校要通过校园网、校报和公告栏向全校公开,切实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作者:阙明坤,无锡太湖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厦门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