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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落实教育部“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落实教育部“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

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英文名: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首批“双一流”高校、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建的“两部一市”高校。

文章

证书颁发: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从整体上行使对我校各种学历、学位学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录取的监督权,对招生工作提出建议。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该校的招生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市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批次、专业、学生人数及相关报考要求由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以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剂统考上线学生的不均衡,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上海财经大学普通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并批次的省份为本科批次),考生可填报。

保送生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按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班、内地新疆班、华侨和港澳台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上海财经大学根据学生情况和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05%。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20%。

2.高考改革省份(上海、浙江等14个省市)的考生和学生必须选择符合我校相关要求的科目。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以分数优先(明确分数)为原则。

3.上海财经大学在备案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项目。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专业录取最高分为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准用于我校不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4.在录取考生专业(班)时,根据其分数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和分配,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分数相同时,按单科、数学、外语、语文成绩录取。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参加英语考试的考生;其他专业(类别)选考语种不限。

6.按批次志愿依次投档,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9.按平行志愿调剂的考生,如专业有调整,体检不受限制,将被我校录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出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费。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我们的本科招生网站:zs.sufe.edu.cn,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上财本科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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