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动物疫病监测的机构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当局划定了疫区。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执法。
3.动物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微量元素缺乏症。
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皮、毛、器官、奶、蛋等。,属于非加工品。
4.国务院规定强制免疫的疾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小反刍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类动物疫病的疫情按一类动物疫病处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检疫。
5.供屠宰、运输、展览和表演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运输产品证明和检疫标志。
进口动物的动物检疫:进口地审批,出口地检疫。
6.运载动物的工具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
二、检疫管理法律制度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奶类、种子、、蛋类和参加展览、表演、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跨省运输易感动物及产品到出口地申报检疫的,还应在运输前3天向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提前6小时申报屠宰,提前20天出售水生苗种,提前3天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向当地县级动物机构申报卫生监督,捕获后2天对合法捕获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繁殖、出售、运输申报检疫。
5、跨省引进的奶牛、种畜进入输入地后,应在隔离场或养殖场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45天,小型动物隔离30天。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产品养殖场、集贸市场,水源距离屠宰加工厂至少500m,距离种畜禽养殖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机构200家以上,距离居民区、公路、铁路干线500m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和无公害处理场所至少3000米。
2.养殖场每个围栏间距大于5米,出入口应设置长4米、深0.3米的消毒池。
良种场距离水源、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居民区、人口集中的科研场所和公路、铁路1000米以上,距离隔离场所、无公害处理场所、屠宰场、动物市场、动物诊所3000米以上。
2.变更场地或者经营范围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布局、设施、制度的,提前30天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单位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办理《合格证》,并在暂停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3.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厂、无公害处理场和集贸市场应当于每年1月底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应当在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
四、执业兽医和动物诊所
1、动物诊疗机构的病例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动物医疗机构安装和使用放射性医疗设备应当经环保部门批准。
两年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停办的,应当注销其动物许可证。
2、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
3.重大动物疫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动物疫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
五、兽药管理法律制度
1、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兽药质量管理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2.劣质兽药:(1)更改有效期。
(2)未标明活性成分。
(三)所含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的。
3.变更经营地点,需要重新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4.不合格兽药用红色标注,待检或退货兽药用黄色标注,合格兽药用蓝色标注。
5.兽药有效期的标注方法:年份用四位,月份用两位。比如2020年9月或者2020年9月。
6.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一类病原微生物: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水疱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小反刍兽疫、牛支原体传染性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瘙痒症。
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