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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章XI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机构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212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总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1063号,邮编5105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编52830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证书发放: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和学位证书。休学的,视情况发给副学士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各专业录取批次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原籍省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要求(如学业水平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报名地点、教学地点、住校校区及其他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留作生源质量控制和考生专业增加计划的需要。

第十六条教育部保送生资格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南方医科大学2022保送生招生简章》。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招监”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其德、智、体、艺能力。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科类或物理类)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入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投入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南方医科大学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本人分数、专业志愿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存在专业志愿等级差异。在普通类(文史类、理工科类或物理类)划分专业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投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总分排名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无排名或排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比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择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历史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成绩,依次比较理工类考生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物理为数学、历史)成绩

2.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如有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中带空的专业录取,否则不予录取。

3.当第一次报考未能满录时,后续批次的考生依次录取,但只能录取前一次报考后未满录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报考免试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免试生综合测评考试。测试合格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招收预科班的少数民族学生,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本省(自治区)投档分数线80分以下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经过一年的预备培训,考试合格者将转入我校。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学生,高中新疆班和班,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英语是学校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教学。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被要求谨慎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和分值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加分分值适用于除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以外的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通过的各项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没有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对学习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计入高考总成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三个选考科目对应的三个科目必须考试合格。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北京、上海、浙江、海南、山东、天津、广东、河北、辽宁、重庆、湖南、湖北、福建、江苏省的选考科目要求按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上述省(直辖市)公布的计划及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堂〔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合格或不适合所报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剂或取消资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请考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第七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已报名参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粤发展改革委发〔2016〕36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展改革委发〔2016〕366号)执行。学费标准:医学专业7660元/人每学年;理工科、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850元/人;管理类和法律类专业每学年6060元/人。上级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按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相关标准【每学年1700元/人(有空调整)】(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上级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按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奖学金资助机制。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学习的机会,支持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投诉。

联系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20-61648149

传真:020-61648149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61648502 61648504

传真:020-61648524

电子邮件:z@u.edu.cn

学校网站:http://www.u.edu.cn/

招生网站:https://portal.u.edu.cn/bkzs/

第二章XI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授权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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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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