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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应当在适当范

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和成绩。宣传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

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是什么?注册程序是什么?看看肖伟的教育吧。

认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坚持公开透明与隐私保护相结合。

■坚持主动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

被识别的对象是什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指经济能力和家庭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

根据相关规定批准的包容性幼儿园儿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并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学生)。

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贫困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残疾儿童。

(3)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经济发展水平来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等。

(4)突发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和结构是否合理。

(六)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相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和职业地位。

注册程序是什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通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备案等环节。各地、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提前告知学生或者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情况,并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以《贫困家庭学生认定申请表(样本)》为基础,由省级有关部门和直属高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学校认可。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次。学校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取证、量化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准确率。

(4)结果公示。学校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和成绩。宣传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学校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复对认定结果的异议。

(5)备案和归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与学生申请材料一并归档,按要求录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注册工作的组织和职责是什么?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按工作职责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协作,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需学生、孤残儿童、残疾学生、残疾儿童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高校要完善认定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应成立鉴定评估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测评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都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校领导、受资助教职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注册工作还有哪些相关要求?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条件核实认定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确保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儿童等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学校应及时取消该生资格及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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