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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队 一项工程甲乙丙丁四个工程队

办案检察官正在审查魏受贿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 “我因被判入狱已经一年多了。在监狱里,我常常想,如果能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不管做什么,只要是自由的,我都会百倍珍惜,因为这绝对比坐牢好一万

办案检察官正在审查魏受贿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

“我因被判入狱已经一年多了。在监狱里,我常常想,如果能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不管做什么,只要是自由的,我都会百倍珍惜,因为这绝对比坐牢好一万倍。现在我知道什么叫惨了,什么叫后悔了。我没有珍惜自己的未来,没有用好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让权力成为我犯罪的工具。犯了错真的很丢人。我现在能做的就是面对现实,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8月中旬,笔者采访因正在海口监狱服刑的海南省白沙县交通局原局长牟伟时,如是说。

拖欠工资导致工程贿赂案件。

2019年底,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白沙县交通运输局在白沙县李记至牙琼段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失职行为,导致工程停工、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劳动纠纷。很快,白沙县监察委对此展开调查。

得知此事后,时任白沙县交通局局长的魏犹豫了几个月。“你是等着被抓还是等着自首?”最后,他选择了后者。2020年5月,魏主动向白沙县委、县纪委主要领导举报了自己的违法问题,并按县纪委要求写了投案材料。6月2日,白沙县监委经调查并结合县委巡视情况,认定魏在至亚琼路改建等工程项目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受管理对象香烟、红酒、红茶等礼金,与项目业主发生不正常经济往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

同年6月9日,白沙县监察委员会对魏立案调查。6月15日,魏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投案,提交投案材料,并先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决定,魏于8月8日被拘留。办案人员调查收集了魏某供述的犯罪事实,固定了行贿人的证言。

承建至亚琼段工程的王说,他没有任何资质,是转手拿到这个工程的。因为工程转了很多手,到了他手里就没有运营资金,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纠纷不断。办案人员从王提供的施工合同中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不允许分包,约定2019年2月2日完工。然而,该项目已经转手三次。当王建造它时,由于资金问题,该项目直到2019年底才完工。

收钱之初,他也是又担心又害怕。

经调查,魏的涉案金额不止这些。2007年至2013年,利用职权,在工程承包、资金分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等18人财物近600万元。

2007年4月,魏任白沙县辕门乡党委书记,后任白沙县科技信息和农技局局长。当时他手中的权力炙手可热,成为各路商人围猎的对象。

魏上任不久,就认识了工程队的林,两人的关系很快就密切起来。后来,辕门乡政府的零星项目、县科技信息和农技局的部分工程项目,由魏交给林,林在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林分6次送给魏11.3万元现金。魏收到钱后有点担心和害怕,但过了一会儿,看到一切都很平静,就觉得没什么事了,胆子也大了。在长期的交往中,魏认为林既聪明又可靠。2009年5月,魏要求林为其申请一张银行卡。后来他用卡存了一些贿赂。

2009年至2011年间,魏为勇承揽辕门乡政府大院工程、辕门乡政府零星工程、资金拨付等提供帮助,分6次收受勇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7万元。

由此,魏悟出一个“道理”:只要老板商人想从自己身上得到什么,能为他们做事,对方就会心存感激,就会继续赚钱。

2012年至2013年,白沙县科技信息和农技局从某公司购买农资。作为该局局长,牟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默春申请资金拨付提供帮助。为感谢魏某的帮助,徐某春送给魏某好处费共计17万元。

2015年3月,牟伟利用职务之便,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卢某在白沙县实施“膜法”农村饮水惠民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卢某好处费6.2万元。

魏走上仕途以来,在白沙县辕门乡、县科技信息和农技局任职的6年间,先后收受好处费61.5万元。

收外甥好处有广告效应。

如果说魏在元门乡党委书记、科技信息和农技局局长任上受贿是三心二意的话,那么自2016年2月担任白沙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以来,他的胆子越来越大。

刚当上交通局局长的魏,把白沙县第二批“威马逊”农村水毁治理工程交给他的侄子、杨承建。为表示感谢,其侄儿送给魏好处费6万元,魏未拒绝全额收受。看来魏侄子的好处费起到了广告的作用。在接下来的工程中,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投其所好,送了魏一套房产、车位和现金。

2016年2月,某工程队老板余某让牟伟给他一些工程项目。临走时,于说:“魏主任你放心,我既懂工程,又懂做人。”之后,魏又将自然村硬化道路工程、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等12个项目交由于承建。为表示感谢,于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给魏某,并先后向卡内支付了89.03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魏帮助李某承揽桥梁施工、危桥改造、交通扶贫工程等多项工程,收受李某给予的43万余元。尽管如此,魏还是觉得李送的好处费少了。在魏的要求下,李以个人名义为魏在海口和三亚购买了两套房产。

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魏接受肖某请托,帮助肖某承揽整村道路工程、交通扶贫道路工程、生命安全保障工程等多项工程,先后11次收受肖某给予的财物共计110万元。

就这样,魏在白沙县交通局4年间,先后14次收受工程队老板给予的财物共计530余万元。

通过投资贿赂获利

办公室、路边、车里、家里甚至售楼处都是魏受贿的地方。但在接受大额好处费时,他一般会选择海口的几家五星级酒店。

在利用职权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并收取好处费的同时,魏还学会了让“理财”的方法。他把收到的好处再投资,一边做官,一边在生意场上当老板。

2013年,魏在认识李后,向李经营的酒店投资120万元。截至2019年,他共获得酒店分红102.66万元。之后,他又将酒店分红28.79万元作为追加投资,投资于酒店。

除了投资酒店的收入外,魏在李的介绍下,又拿出105.6万元投资白沙某橡胶开发公司,魏成为该公司股东。当然,李的贡献也得到了魏在多个工程项目上的关照。

2020年10月27日,该案移送审查。11月25日,检察机关对魏受贿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至2020年,牟伟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资金分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担任元门乡党委书记、科技信息和农技局党组书记、局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收受李某等1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2.59万元。

2021年12月31日,白沙县法院开庭审理,以判处魏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海口、三亚两处房产及一个车位被查封、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魏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2021年7月2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魏受贿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牟伟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主观恶性、犯罪频率和数额以及案发后交代问题的彻底性,仍不足以减轻其处罚。原审判决已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最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来源:检察日报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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