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债权转股权应分别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以确认与债务清偿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已支付的债务清偿金额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是债转股的一般税务处理。
债转股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选择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即暂不确认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转股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报告》附件1填列说明明确“对于债转股,只需填写条件(1)、(5)”,即只要债转股符合“条件以及“条件(五)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可以适用特殊税收待遇。
二、债转股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债务转增股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债权人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税[2019]9号)第七条规定,“以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其债权转换为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中该债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问答》规定:“(四)债权公允价值与所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关系。问: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在初始确认非金融资产转入方时,应当将放弃债权等直接归属于转入方的费用的公允价值作为转入方的初始计量成本。如何理解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关系?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下订立的,放弃的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等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且通常不高于放弃的债权的账面余额。”
具体条目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以债权或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
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
投资收益(债权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
2.债务人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税[2019]9号)第十一条规定,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支付的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已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款:实收资本(实际增加的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权益的公允价值减去增加的注册资本)
投资收益(权益的公允价值和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借记)
以上是债务重组在不构成股权交易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构成权益交易的,相应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不确认构成权益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利得和损失。根据:《申请指南》第三条规定,构成股权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债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债务人股份,或者债务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债权人股份,股东作为股东进行债务重组;(2)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最终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股权分配或接受了股权投资。
如2018年5月31日,甲公司因采购一批原材料,欠乙公司1000万元。由于A公司现金流困难,双方于2019年3月10日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补偿欠B公司的1000万元。甲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甲公司在协议生效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8元。
1、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B公司1000
贷款:实收资本100元。
资本公积700(100*8-1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00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100*8)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0
贷:应收账款-公司A 1000
以例1为例。A公司债务重组所得需缴纳50万(200*25%)企业所得税。B公司发生的损失可以申报为坏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债转股印花税。债转股后,债务人也会因增资(股本)而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各类合同、产权转让文书、营业账册、权利许可证等,均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仅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印花税。由于上面没有列出债转股合同或协议,所以无论债权人与债务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 ‰。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双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不需要印花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之列,无论债权人与债务方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合同或协议,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对于实收资本,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5%。详见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仅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应缴纳印花税,按标准进行会计处理应缴纳印花税0.4万(100+7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