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招生工作,保障本科生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双一流”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普通本科生,授予“北京邮电大学”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本科办学地点为西土城路校区、沙河校区、海南校区:西土城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海南校区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国际教育创新实验区。
2022级学生各专业(类别)的办学地点如下:
电子信息(元类)、计算机(元类)、通信工程(大类招生)、电子信息、计算机、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大类招生)、金融科技、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电信工程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网络空安全(专业招生)、自动化(智能机器人与智能物流)、管理科学与工程(商业智能与智能供应链)、理科实验班(信息科学)、英语、日语、法学、智能交互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媒体艺术设在沙河校区。
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位于海南校区。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要求,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本科招生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和决策。招生办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分省份、分专业综合分析制定招生计划。
第九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专业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为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信息技术前沿、培养急需高端人才,北京邮电大学成立了未来学院,并开设了培养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的实验班。招生专业命名为电子信息类(元类)和计算机类(元类)。
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
北京邮电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包括电信工程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五个专业。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以“北京邮电大学(鸿福校区)”的名义分批招生,授予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所在地见章程第三条。
第十三条关于变速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关于撤回渔具的第14条。对于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招生类型以外的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如果考生通过了身体健康检查,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投档后不予退档;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满录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征集志愿者。按照批次志愿依次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的招生政策,在相应的投档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
第十六条关于身体检查。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类别)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理科实验班(情报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也不适宜报考通信工程(大类招生)、电子信息、计算机、智能交互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关于外语的第十七条。根据各专业(门类)的培养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软件工程、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报考;其他专业(类别)不限外语。
第十八条关于往届学生及男女比例。录取时对原生和新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19条关于入场和加分。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生办按规定录取(不做省级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可在其招生简章中查询)。安排专业时,以无加分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除内蒙古以外的其他省份,我校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同一专业(类别)招生时,考生高考实际成绩相同的,依次优先录取政策加分和相关科目高分者。
对于非高考改革省份,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理工科专业(班)依次对比数学和理科,文史类专业(英语和日语专业除外)依次对比中外,英语和日语两个语言类专业依次对比英语和汉语。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选考科目为物理,或首选科目为物理的专业(类别)依次对比数学、物理,不限选考科目或首选科目为历史(英语、日语除外)的专业(类别)依次对比语文、外语、英语、日语。
对于河北、辽宁、浙江、山东、重庆五省,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将根据其相关规定直接对专业进行投档。
第二十条关于各省考生高考改革。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按照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我校招生专业(类别)选考科目要求报考我校,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录取参考。
第二十一条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关于特殊类型考生。经我校认定具有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或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和艺术类考生的招收工作,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录取通知书上。我校在收到经省招生办审核通过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考生名单后,将由我校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发送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2022年学费标准:金融科技、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商业智能与智慧供应链)、法学、网络、新媒体专业5000元/年;软件工程一、二年级5500元/年,三、四年级16000元/年;电信工程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7万元/年;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8万元/年;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10万元/年;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年,其他专业(类别)5500元/年。另外,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会收取不同的住宿费。沙河校区和西土城路校区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500元/年,海南校区住宿费参照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贷、勤、补、补”资助体系,保障家庭贫困学生全面成长。新生入学时有“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政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类别)介绍等具体内容详见当年报考指南、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发布的信息等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我校监察室电子邮箱:jjjc@bupt.edu.cn,电话:010-62281998。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北京邮电大学网站为https://www.bupt.edu.cn/,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网网站为https://z.bupt.edu.cn/,电子邮箱为z@bupt.edu.cn。联系电话:010-62282045、62285045、62283407(传真)。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邮电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