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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278。

第五条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

花都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结业)条件者,授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将视情况发给副学士学位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详见2022年生源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在广东省,我校公费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所有专业安排提前分批录取,其他专业安排分批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考生因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提前录取批次招收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公费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到学校,从单独学院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入学前,考生或考生(18周岁以下)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培训计划来源县级政府、培训机构应签订《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公费定向培训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的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和聘用,并选派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至少6次。

第十七条学校电子商务专业与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教育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招生,在高校单独专业组招生。“4+0”模式,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协同育人计划在相应高职院校进行四年制全过程培养,学校设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学位授予由我校负责,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协助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其他专业;非实验班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的实验班。

第十八条学校与西悉尼在英语(师资培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方面合作,开展四年制本科中外学分互认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招生,单独高校专业组招生。项目介绍、培养模式、学习费用等,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咨询学校招生办。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对学生进行德、智、体、艺全面衡量。

第二十条在学生来源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文科、物理/理科)和艺术体育类(包括音乐、美术、书法、广播电视编导、体育)分别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学生进行分类。

第二十一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和海南省,对学校各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按照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执行。学校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和设置高校专业组,按高校专业组分组招生,不跨高校专业组录取或调剂学生。录取规则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应当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在学生来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理科、体育、音乐、艺术类别进行招生,不得跨专业录取或调剂。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的院校和专业,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对应的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计入高考总成绩必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本人分数、专业志愿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普通(历史/文科、物理/理科)专业分类及录取原则:

根据各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没有专业志愿等级差异,没有男女生招生比例。

当候选人总分相同时,按候选人排名择优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录取。

无排名或有排名积分的省(区、市),积分相同的处理办法:按该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艺术、书法、音乐、广播电视编导和体育专业的评分和录取原则:

考生在高考和省技考复线成绩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没有专业志愿等级差异,没有男女生招生比例。

在广东省,按省规投档后,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考生档案总排名由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当候选人总分相同时,按候选人排名择优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录取。

其他省(区、市)按照省级招生办的规定投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30%+技术考试成绩× 70% =合成总成绩”计算投档考生,然后按照合成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先安排综合成绩高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当考生综合总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排名择优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无排名或有排名积分的省(区、市),积分相同的处理办法:按该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中小学教师专业定级和录取原则(教师专项计划):

根据广东省招标规则,招标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参照广东省普通类、体育类专业分类及录取原则。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考生档案所在院校专业组填报的专业志愿未全部被录取的,如遇专业调剂,转入同一院校专业组以空金额计划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同学院专业组空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未全部被录取的,如遇专业调剂,转入计划额空的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空专业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三十一条英语是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非英语语言考生应谨慎报考。

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见学生来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健康状况复查。体检不合格或经复查不适合所报专业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五条被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费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详见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文科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科外语体育专业5190元/生/学年。

学校美术、书法、音乐、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属于艺术类专业的非理论学科,学费按非理论标准10000元/生/学年。

英语(师资培养、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第一、二、三学年学费为25190元/生/学年,第四学年学费为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的学杂费由西悉尼按照入学当年的标准收取。

商务英语(人才培养中外实验班)第一、二学年学费标准为25190元/生/学年,第三、四学年学费分别为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的学杂费由西悉尼按照入学当年的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标准:883-1800元/生/学年;花都校区住宿标准:1050-18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确定。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奖、贷、助、补、勤、免”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学习机会,并专门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开辟了办理入学手续的“绿色通道”。资助学生的具体政策措施,请查阅学校学生处(室)网站。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

联系电话:020-34113327,34113555。

传真号码:020-34113555

电子邮件:z@gdei.edu.cn

学校网站:https://www.gdei.edu.cn/

招生网站:https://web.gdei.edu.cn/z/

第四十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监督职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20-34115585

电子邮件:jj@gdei.edu.cn

第二章XI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授权的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记者]魏尧

【作者】姚

广东教育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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