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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预付款

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大、投资高,中标承包商的合同价普遍较高。为了缓解承包商在工程前期的流动资金压力,发包人通常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进场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并将根据合同约定在以后的计量支付中扣

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大、投资高,中标承包商的合同价普遍较高。为了缓解承包商在工程前期的流动资金压力,发包人通常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进场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并将根据合同约定在以后的计量支付中扣除。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个别承包商以预付款为手段,提前拿到工程款,导致项目建设后期资金链断裂。为了防止承包商转移工程建设资金,保证预付款的专款专用,结合某省高速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施工过程中预付款的控制要点和方法。

1工程动员预付款的控制点和方法

工程动员预付款主要用于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如施工单位的施工、主要施工机械的配备、人员进场的组织和材料的前期准备等。动员预付款的控制点是支付条件审核、扣点和扣款金额计算。

1.1付款条件的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承包人签署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动员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以当期进度付款证书向承包人支付70%的动员预付款;承包商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支付30%的预付款。

1.2支付条款审查要点

工程动员预付款支付条件的审查应强调以下几点:①审查合同履约保函,跟进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审查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性,如保函金额、保函格式、银行签章等是否一致。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此外,通过审查的银行保函原件必须由雇主保管。(3)根据承包商投标书的承诺,检查承包商已进场的主要设备、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并做好相关的进出场记录。(4)与承包商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由现场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和银行共同监督承包商的费用使用,确保承包商调集工程预付款。如发现承包商滥用动员预付款,应立即向银行发出通知,追回动员预付款。

1.3预付款扣点和扣款金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江苏省投资的所有高速公路在投标时均约定,在进度付款证书累计金额达到签订合同价的30%之前,不扣除施工预付款;达到合同价的30%后,根据工程进度,按固定比例(即合同每完成一次扣合同价的1%,开工预付款扣2%)分阶段从每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当进度付款证书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80%时,再扣除总额。

近年来,某省高速公路动员预付款额度有两种约定模式:①约定支付比例以签订的合同价格为基础(不含暂定款),多用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②以签订的合同价格为基础(包括暂定支付),约定支付比例大部分用于路基、路面、建筑和装饰工程。下面简要论述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两种支付模式下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动员预付款的扣点和扣款金额。

当按已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含暂定金额)约定支付比例时,支付计算基数为合同清单小计金额,工程实体累计计量金额达到合同清单小计金额的30%后,扣除进场预付款。扣费金额计算公式:各期扣费金额=(合同清单小计×约定支付比例)×(本期完成工作量/合同清单小计)×2 =本期完成工作量×约定支付比例×2。在合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工程实体累计计量金额达到合同清单小计的80%时,可全额扣除进场预付款。

当付款比例根据已签合同价和暂定金额商定时,当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已签合同价的30%时,将扣除进场预付款。暂定金额是在签订协议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地变更的预留费用,其最终是否属于承包商是不确定的。为保证预付款及时扣除,扣除额的计算公式可调整如下:各期扣除额=(已签订合同价×约定支付比例)×(本期完成工作量/合同清单小计)× 2。

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控制点和方法

材料设备预付款主要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石、柴油等。,以及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备。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当工期发生变化时,探讨真实性审查、扣除和支付是非常重要的。

2.1审查材料设备预付款的真实性

根据有关规定,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费用凭证或付款单据齐全,现场交付并保管好的款项,可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期进度付款证书。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一些承包商使用虚假发票、涂改发票、其他工程采购发票或尚未验收的材料和设备发票,甚至重复提交同一张发票。为了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现场管理机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预付款的真实性:①监理人应在现场验收每批材料设备,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以便承包人在申请预付款时准确判断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交付情况,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储存条件;(2)为保证申请的款项用于本项目,可规定文件(发票)的“客户”栏必须标注“* *高速公路……”字样;(3)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付款单据应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如签名完整、填写清晰完整、无涂改数据等;(4)为避免凭据重复使用,可规定开具凭据的时间必须在规定的计量周期内,并由合格的发票监理员在原件上签字、复印。

2.2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退还

提供给承包人周转的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应在材料和设备已在永久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后,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扣除期不得超过3个月。通常在预付款支付后的第三个月,一条高速公路会从当月的进度款中全额扣除。

2.3工期变更时的预付款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矛盾等非承包方原因,工程往往会被延误。这时,是否继续支付预付款就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经验,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考虑继续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①工期。按照规定,材料设备预付款在竣工前三个月不支付。当工期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施工进度计算剩余工期。当剩余工期超过三个月时,可以考虑预付材料设备款。②工程量。剩余材料和设备的总预付款应少于承包商剩余未计量实体项目成本的70%。③合同价格。已申请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文件的总面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70%。

高速公路建设线路长、标准高、投资大。为了启动和促进项目的正常发展,预付款作为预先提供给承包商的流动资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保证承包商有足够的资金准备材料时,预付款支付和扣除的管理必须规范。作为监理,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预付款凭据的审查,确保预付款用在工程上;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计量,确保预付款能及时支付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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