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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不采用

《甘肃省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办理政府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

《甘肃省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办理政府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

《办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告知行政相对人举证的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且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达到告知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相关材料,以书面承诺为准。

《办法》指出,政务服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方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帮扶、法律服务、创业需求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政府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如果涉及的风险可控,不合格的情况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二)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重要涉外风险大,纠错成本高,损害不可挽回;(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办法》明确,办理政府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或者不能作出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将承诺的名称、证明的内容、办理的条件、行政机关检查的权力、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必要内容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政府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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