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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祖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颁布了《浙江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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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颁布了《浙江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浙江省公务员转岗实施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流动,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公务员调任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或者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之间的交流。

本办法适用于同一领导级别、相同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的调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监事、法官、检察官等领导成员的调动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调动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相互调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调任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在新时期干部工作的组织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适合人、岗位适合人、人员适合人;

(3)公平和正派;

(4)依法办事。

第四条公务员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空缺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调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公务员调动工作。

第二章转让的对象和情况

第六条转让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调动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的需要;

(三)需要通过转岗提高能力和素质的;

(四)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

第七条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0年的,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岗位工作满10年的,予以调动。距退休年龄或者国家规定的最高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暂缓或者暂缓调动。不转任或者暂缓转任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有重大事项仍在调查中的;

(四)回避关系转移后;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未在拟调动干部人事档案中查清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的,暂停公务员调动。

第九条乡镇(街道)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调入上级机关。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特岗招录等优惠政策招录的公务员的调任,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或者招录时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乡镇选任公务员第一个任期不得调离乡镇工作,中期调整后五年内不得调离乡镇工作。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应当提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岗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岗位。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机关从外单位调入一级主任科员以下或者其他相当职级的公务员,应当以公开选拔为主,通过公开选拔方式调入的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

第三章转让资格

第十二条拟调任人选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拟调任岗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从省外或者市级以下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政治素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六)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

(七)调任科级领导职务或一至四级研究员等相当职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者拟调任人选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如全国、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或者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四)、(五)、(七)项所列条件。

第十四条调入市以下机关的,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研究确定相关资格条件,并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转让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同一机关内的公务员调动,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调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调任人选。

(二)按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手续。需要审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在机关及其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之间的调动,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办理调动、任免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机关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公务员调动,一般由调动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转岗岗位和相关任职资格。

(二)研究提出拟调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征求移送机关的意见并组织检查。

(四)按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办理调动和辞退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调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转岗岗位和相关任职资格。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调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调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检查。

(四)移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5)办理调动、辞退等相关手续。需要审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从省外机关调入市以下机关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调动公务员本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组织考察拟调任人选时,要根据拟任职位的资格和职责,突出政治标准,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和岗位匹配程度,严格考察干部人事档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应当提交调任请示(函)、公务员调任审批表、编制使用审批材料、公务员登记表等材料,组织考察的,还应当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考察材料和廉政材料。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公务员调任审批和备案网上办理。

第二十二条调任机关应当及时与被调任的公务员谈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调出机关应当配合调入机关做好考察工作,如实反映拟调入人选的真实情况,及时传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进行公务员调动,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超过定员、定岗人数;

(二)不得超越资质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不得在职务被调动前批准任命;

(四)不得由个别领导干部指定拟调动的人员;

(五)不得借机调整岗位或提升领导职务和职级;

(六)不得、、;

(七)同一人不得频繁调动,满一年未调动的不得再次调动。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应当服从调动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纪依规予以辞退或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将本办法的实施情况纳入公务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范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举报的违规转任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转让事项违反本办法,报告不予批准或备案,且决定已被宣布无效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选拔方式从下级机关调入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在队伍内不同岗位之间或者到公务员岗位之间调动除地面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务员转岗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

(原标题《公务员之间如何沟通?转移方法来了,何双玲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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