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阳光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理工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大学;英语学校名为“陕西理工大学”,简称SNUT。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是10720。
第三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现有南校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和北校区(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宝城镇),官网为http://www.snut.edu.cn。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阳光工程”。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校纪委书记、分管招生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的原则和程序,协调处理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教育招生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法规,组织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拟定招生章程,做好专业测试,上报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分省份、分专业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具体实施新生的录取和审核,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在省内各市及相关省份设立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组长是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招生问题。预留计划的数量、目的、原则和方法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执行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考生德、智、体考试合格,以其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为依据,公平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比例投档。志愿按顺序投档的省份和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和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按照批次志愿依次投档,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的,可进行志愿征集。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自愿征集。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确定考生入档专业的方式为“分数优先”,不存在专业级差。入档考生成绩相同,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或成绩排名的,按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或成绩排名执行;如无明确规定,按考生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依次进行语文、数学、外语的比较。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将被调剂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各省要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计划及相关措施实施新高考改革。
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外语不限。公共外语课程和英语专业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的条件。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如果被录取,只能用英语授课。
第十八条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的有关规定,按照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招生。男女生比例不限。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九条体检标准由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专项成绩达到学生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专业录取考生入档的原则是: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和管理专业要求考生达到学生所在省份文化课成绩和专项成绩。专业录取考生入档的原则是: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排序,择优录取。体育训练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考试成绩(30%)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第一志愿,如果招生计划没有完成,那么录取第二志愿。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考试和资格审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2022年,我校将继续实施“优秀教师计划”,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学费、交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我省贫困县(原集中连片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培养一批优秀教师。
报考优秀教师计划的考生,需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我院普通招生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师资优秀的师范生在录取后、取得录取通知书前,应与学校、市定向就业教育行政部门、市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拒绝签署协议的学生将被取消优秀教师专项录取资格。师资优秀的师范生承诺毕业后到定点县(原集中连片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所有优秀教师毕业生必须按协议从教,原则上不得毁约。毕业后拒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记录将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四条陕西科技大学特灵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陕西科技大学与美国特灵大学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招生专业为:网络工程(080903H)、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H)、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H)。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学制四年,培养模式“4+0”(国内均为四年),双学籍双学位。在陕西理工大学学习四年的学生,由中美老师联合授课。符合相关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后,授予陕西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和美国特兰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种单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补助等。在新生入学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大学。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监督和保证
学校成立了招生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好招生接待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招生中的问题。学校招生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第二十九条陕西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
电话:0916-2641900 2641884
传真:0916-2641884
学校网站:http://www.snut.edu.cn
招生网站:http://zs.snut.edu.cn
注册电子邮件:z@snut.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陕西理工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