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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科招生实际,制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科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京师范大学,是江苏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中文为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或南京师范大学,英文为NNU或南京师范大学。法定地址是南京市栖霞区文远路1号。目前有仙林(栖霞区文远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三个校区。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大学,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国家“211工程”下的综合性大学,教育部与江苏省共建高校。

第三条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人员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授予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录取学生。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委员会,研究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审核本科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本校招生计划并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批准;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协调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招生工作汇报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编写本科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方案,提交招生委员会审议;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的实际情况,结合学校近年来学生招生计划的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的省级学生招生计划。报上级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我校今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的情况。招生计划根据学生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学校向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通过其出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高考资格审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专业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对于普通专业入学的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将择优录取,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对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学校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定。

对于成绩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照语文和数学之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最高分、首选科目最高分、复选科目最高分进行选拔和排列。最后对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处理。

对于分数相同的江苏省外考生,按照语文和数学之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最低分的顺序进行选拔和排列,最后对不能满足专业意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处理。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学校外语专业考生必须是高考语言中的英语,热爱外语专业,英语基础扎实。比如原籍地的省招生考试部门组织英语口语考试,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考试。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参加考试的外语,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报考学校体育专业,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并通过专业考试(以下表示为“专业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学生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按照统一体育考试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对同时报不同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时采取“分数明确”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规定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果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录取时采取“明确专业”的原则,即先处理一个专业一个志愿的考生,如果一个志愿专业人数不足,再考虑两个专业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对于艺术类专业、高校专项计划(保健计划)、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事宜,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校今年的相关招生简章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被大类录取的学生,不分专业,一律录取。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后,根据学校的专业分流计划和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和兴趣,参加专业分流,进入专业类别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学费、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等执行。)和(苏佳飞[2002]369号)。学费为工科5800元/年,理科5500元/年,文科5200元/年,艺术6800元/年,体育5300元/年,其中部分省级优势学科相关专业上涨10%。中英合作办学国内26400元/年,国外学费以国外大学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500元,住宿由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试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形成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补偿、绿色通道等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构建发展性资助体系,将“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形成物质帮助、道德渗透、能力拓展、精神激励四个维度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帮助广大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刊登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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