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认定某知名网络主播,在2019年-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虚构业务,将其劳务报酬中的佣金、坑费等个人收入转为业务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这种行为是利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的差异,逃避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税务行政诉讼中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如何界定?
法律文书和裁判规则
1.当事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承熙诉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税收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件实质:相对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视为含税收入,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对口单位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金额,在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时,应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审判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 Xi行终字第25号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
2.职工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应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人向洛阳某区地税局直属税务所举报洛阳某区地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件要旨:对口单位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之一,在时间和性质上应与平时支付的“工资”谨慎区分。工伤医疗期内,他没有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支付的工资实际上是工伤医疗期内的一种待遇。职工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视为“工伤保险待遇”,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审判庭:偃师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延刑子楚54号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16年6月7日
3.纳税人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对产生的大额利息收入征税应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林碧琴诉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点:
1.税收法定是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同的税种,在原则、计税依据、计算方法、调整重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已经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2.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既不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计算,也不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的经营所得计算。而是适用20%的固定适用比例税率,以“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对于对习惯性存款人从无成本资金的金融机构取得的无风险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具有金融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及可能产生的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的征收原则与法律规定相同,但实际征收中仍应考虑名义利息收入是否为实际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扣除实际支出后同一利息的内部二次分配,避免重复征收。
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审字第2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4-29
4.企业为职工保留补充养老福利的,应按“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郭连弟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征收税款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件本质:企业为职工保留的补充养老待遇,是职工符合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一次利,而不是实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资金一直留存在企业自己的账户中,并未实际进入员工自己控制的个人账户。因此,根据资金性质,税务机关按照“工资、薪金”征税主体计算相对个人所得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审判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20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0-16
5.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与附条件豁免不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王天宇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征收税款行政复议案。
案例大意:由于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未续签,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面临的特殊困难,专门针对这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经济补偿,应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审判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8)辽02线终字第7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1-22
法律文书与司法观点
1.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分为以下九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课、翻译、同行评议、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等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将作品在图书、报纸、期刊上发表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以下四类: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个人从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或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意外收入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因中奖、中奖、中奖及其他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个人参加企业有奖销售活动取得的礼品所得,也适用于“偶然所得”项目的计算。意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颁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居民纳税人从上述(1)至(4)项取得的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第(五)项至第(九)项直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计算。
(摘自李美云《中国税收法制》,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20年1月出版,第62-63页。)
2.工资、薪金收入的范围和认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依附性个人劳务,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或者受雇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工作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空地勤人员的飞行小时和饮食所得,应当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在高寒地区工作的员工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员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此外,下列所得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补助;
(二)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补贴和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脑等不属于临时性困难补质的费用。
工资和薪金所得也应征税: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省籍员工每月从本公司领取的安家费补贴,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国企业在华场所以安置费名义支付给其外籍员工的每月或定期费用,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职工为企业提供无形商品推广和代理服务而取得的佣金、报酬和劳务费等形式的收入,不论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何,均应计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4)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证券, 以及因其任职期间的业绩或成果而从所在单位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金额),属于个人因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职工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有关规定征税。
(五)因公务用车和通信体制改革取得的个人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调查计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享收益,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办理案件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聘用人员等)。当月律师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将与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七)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营销业绩突出人员旅游活动的。,以及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对个人通过免征差旅费和差旅费的方式,应按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纳税。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八)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除免税以外的保险费,在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时,计入职工当期工资收入(即保险落入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允许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单位以低于购买或建造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职工与职工的差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务问答》,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第22-24页。)
法律文书和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期刊形式发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营业收入是指: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来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 .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拥有债权、股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中奖、中奖、中奖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难以界定应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债务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留用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本办法所称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慈善事业,是指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慈善事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收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是否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应根据以下情况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补贴、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的所得,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不计入基本工资补贴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
3.儿童保育补贴;
4.差旅补助和餐饮补助。
注:本规定中的“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定中的“条例第十三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