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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和非常重要的修改,共通过52部宪法修正案。
●1988年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入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代替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
●1999年,邓小平理论被写入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增加了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将《国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补充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8年,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内容,将国家建设目标修改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一次在宪法序言以外的文字中规定“中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光明日报(2022年12月04日05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