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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部分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部分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总结】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词源

(1)民法一词来自罗马法的民法(jus civile)。

(2)一些大陆法系的现代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是从民法翻译过来的。

(3)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翻译了法语& # 34;民法& # 34;(民法),并第一次用汉字给它命名& # 34;民法& # 34;。

(4)中国清朝末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等人为修律大臣,并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法草案》,因此民法一词被中国法律采用。因此,民法学者普遍认为,中国& # 34;民法& # 34;这个词来自日本。

2.民法的作用

(1)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特定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2)我国历来有重刑轻人的传统,民法文化不发达。

3.民法的含义

(1)形式民法和实体民法。

(1)民法的形式,特指民事立法的系统编纂,即民法典。

(2)实体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规。

中国没有正式的民法,但有实体的民法。

(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是指一切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2)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的法规。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将民法的各种制度按照一定的体例进行系统编纂的立法性文件。

A.在采取民商分立立法制度的国家,民法典规定的范围仅限于民事,商事事项由其他商法典规定。

B.采取民商法一体化的大陆法系国家,统一了一部民法典来调整无论民商内容。

②我国《民法通则》基本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4)民法

民法一词也可以指民法。中国民法学是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学科。中国民法的主要任务是:

①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不仅要研究构成民法完整体系的法律规范,还要研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各种民事法律制度、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以揭示其内在规律。

②总结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经验。

③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4.《民法通则》第二条对民法的定义及其意义。

(1)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意义

(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②既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财产关系的功能,又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个模式,即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这从根本上明确了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立法上解决了民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3)确立了民商合一制度,即民法统一调整横向财产关系。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不应脱离民法。

二、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产权关系的定义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表达意愿的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决定的。

3等价补偿。这是民事主体在经济利益中平等法律地位的体现。

(2)财产关系的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①财产所有权是指因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转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两种财产关系密切相关。财产所有权往往是财产流转的前提。通常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合法处分财产,与对方发生债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通常是实现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一种方法,即财产所有人通过债务关系取得或行使财产所有权。

2.民法调整个人关系

(1)个人关系的定义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以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为基础的,体现了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个人关系的内容

(1)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A.个人利益是指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B.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C.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固有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需的。

(2)身份关系是指基于某种身份的社会关系。

A.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和身份权利关系。

B.作者、发明人的署名、发表权等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属于身份权。

C.婚姻自不是妻子、丈夫或婚姻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享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实际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所以婚姻自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

③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联系。

A.一些人身权的存在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与他人发生广泛经济联系的前提(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b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法人获得财产利益(如法人的姓名权)。

C.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遭受财产损失。

第三,民法的特征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功能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这使得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征。

2.民法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以下意义:

(1)有助于倡导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干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判断规则。

4.民法具有突出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该民事法律关系。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权和交易关系,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能够在民事活动中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第四,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和经济法

(1)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这个词有双重含义:

①调整经济关系的一切经济法律规范,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经济法概念通常称为经济立法。

(2)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国家经济由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

(2)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①从调整对象看,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是根据指令服从原则建立的行政隶属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

(2)在方法上,民法采用平等自愿的方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主要采用指令服从的方法,采用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其目的是克服市场本身的弱点和负面效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2.民法和行政法

(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指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法规的总和,侧重于调整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

(2)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一方始终是国家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单方意志建立行政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本质上主要是一种交易关系,是一种平等对等的关系。

②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具有国家意志、从属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法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是平等的和任意的。

③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民法是典型的私法,两者完全不同。

3.民法和商法

商法,又称商法。正式商法是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和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商法本质上是指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法律规范。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有一种观点认为民商法是统一的,也是分离的。民商事一体化,就是制定一部民法典,统一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活动,而不是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民商法分立是指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独的商法典。

事实上,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制度,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事法规本身不能形成部门法体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

4.民法和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节假日、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解决等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1)劳动法与民法的联系

劳动法的适用与民法密切相关。如果劳动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是平等的,又是从属的。平等是指雇主和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从属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组织的内部劳动规则。民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劳动法更具有强制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法旨在追求社会实体正义。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还与属于行政法的人事制度相关,赋予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更大的权力干预劳动关系。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的。

(3)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而不是个人。民事主体可以是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主体的另一个区别是民法是抽象的& # 34;人& # 34;为标准对象,而劳动法要具体& # 34;人& # 34;是规范对象。民法重在形式正义,劳动法重在实质正义。

5.民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相关的社会法规。狭义的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受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社会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益为主要目标。社会法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法,本质上不是私法。其目的是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谋求公众共同福利的增进。

(2)民法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基础,表现出强烈的任意法特征;社会法主要是强制性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确立权利和义务。

(3)民法实际上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只具有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求的功能。

(4)社会法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即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使公民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民法不仅要保护生存权,还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民事生活时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动词 (verb的缩写)民法体系

1学科体系

民法主体的当事人是静态的物品所有者和动态的交换者。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制度。

2.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产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制度。

3.债务和契约制度

债权制度直接规范交易行为,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种契约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规则。

4.人格权制度

人格权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原因如下:

(1)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民法中的两项基本权利。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和其他制度,人格权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制度。

(2)人格权法与主体制度密切相关,但主体的人格与人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侵害人格权不仅涉及人格的侵害,还会对公民的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造成损害。它涉及民法中的许多内容,不是一个简单的学科体系所能概括的。

(3)人格权制度不能完全用侵权责任制度来概括。虽然侵权责任法可以为人格权提供保护,但人格权的确认不是侵权责任法所能解决的。

5.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特殊的,但它仍然是一项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6.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1)侵权责任法应独立于债法。

大陆法系的债法体系主要以合同法为基础。将侵权法纳入债法,对侵权法的发展极为不利。

(2)民事责任体系的独立性。

债务是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所负的义务,责任是不履行的结果。债务与责任概念的不同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与债务分离的理由,但不应成为民事责任单独成立的基础。

单一民事责任的缺陷在于:①责任与义务分离;②立法技术缺乏逻辑性;(3)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和共同规则,但民事责任并不仅限于这两种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各种责任形式的个体性远大于其共性,这就决定了在各种制度中单独规定各种责任比集中规定各种责任更为合理,而且集中规定也非常复杂,难以统一。

7.财产继承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财产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且主要是一方死亡时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赡养、扶养、抚养的财产关系的体现,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关系。

不及物动词民法的起源

1概念

民法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个国家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2.我国民法的起源

(1)宪法

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原则和路线、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法

民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体现,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其中,《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民法,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NPC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条例、决议和命令。其中,与民事部分有关的法规、决议、命令是民法的重要体现,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法。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地方民事规范

(6)国家承认的民事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渊源受到限制,只有国家承认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地位。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习惯在民法的起源中具有一定的意义。

(7)关于判例法的建立。

传统上,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两者融合,取长补短。

②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判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④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的裁判质量。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地点和对象。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法律效力。

(1)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发生于施行之日至废止之日。

法律规范何时生效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立法机关的命令或决议规定。如果立法没有规定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明确废止或修改之前,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时规定了终止日期。

(2)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具有追溯效力;不适用的,不溯及既往。

一般情况下,新颁布实施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民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但前提是有明文规定。

2.空中民法的适用范围

空之间的民法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该地区的效力。由于制定和颁布民事法规的机构不同,民事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不同。总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延伸到制定民事法规的机构管辖的领域。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谁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1)中国的民法对居住在中国的中国自然人或在中国成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原则上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许可在我国设立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两个例外: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者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的规定,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没有法律效力。

(2)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民法上享有的一些权利和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法律效力。

(3)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是我国的民法。但根据我国的民法以及我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和国际惯例,仍应适用我国的民法。

八。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古代法律合而为一,民事处分不分。

(2)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法典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3)192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二次民法草案。草案曾被北洋政府法务部引为条例,但从未作为正式法典颁布。

(4)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草民法。政府的民法典是以《清朝民法草案》和北洋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为基础的,在省仍然有效。

(5)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和系统化阶段,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基础和开辟了道路。

(6)1999年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不仅表明我国合同法逐步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系统化、成熟化阶段。

(7)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颁布将进一步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信心。

(8)200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现了许多中国特色,包括许多中国元素。

(9)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0)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的最终颁布将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的最终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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