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八月二十日电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NPC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规划应当制定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当的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妇幼保健和婴儿保健服务,促进家庭发展。”
三、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改为“不发达地区”。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实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育儿假。”
不及物动词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扶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抚养和教育负担。”
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遍的托幼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机构,支持幼儿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提供托幼服务。
“托幼机构的设立和服务应当符合托幼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托幼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备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母婴设施,为婴儿护理和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护理的支持和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提供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Xi。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第四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照顾。”
1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上述人员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综合救助和保障制度。”
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将“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十四、第五章名称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育龄妇女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不孕症的诊治。”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幼机构违反托幼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托幼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托幼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除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并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将“行政处罚”改为“处分”。
十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二十一、将第四条、第六条和第十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计划生育”修改为“健康”,删除“卫生”;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