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进一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
促进厦门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方案》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提高优生优育和普遍关爱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到2025年,厦门要基本建立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构建普遍的托育服务体系,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名额达到4.5个。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进一步促进适龄结婚生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取消社会抚养费措施,清理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实现户籍、入学、就业与个人生育彻底脱钩。大力推进公共场所多性别母婴室建设。依托“一事一生”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事项的网上联络。
提高优生优育水平
积极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持续、规范的优生优育服务,将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纳入厦门市城镇定制医疗保险。
构建普遍的托幼服务体系,城市新区和新建住宅区要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名额的标准规划建设托幼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交付。到2025年,全市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现有基础上每年至少增加10%的幼儿园数量。机关、企事业单位房管部门积极行动,盘活闲置房源,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区。
给有两个孩子和三个孩子的家庭补贴
在完善优待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提出,降低生育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区,对每月生育两至三个子女的家庭给予一定补助。
加强住房支持。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时,符合要求并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选择户型时给予适当照顾。
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
可以购买第三套商品房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厦门户籍家庭,符合条件的可购买第三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组建“妈妈团队”,采取弹性休假或在家办公,实行弹性工作制,为需要送孩子上学、照顾生病或在家的孩子的员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员工解决育儿困难。
全文方案公布如下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促进厦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配套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服务管理体系,提高优生优育和普遍关爱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2)中期目标。到2025年,厦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拥有4.5个名额。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2‰以下。
(3)长期目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行更加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和幼儿教育服务水平适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显著进步。
第三,实施三胎生育政策
(四)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综合评估厦门市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依法组织实施,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五)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落实取消社会抚养费措施,清理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的部分不予退回,未征收的部分不再继续征收;未被调查或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和处理。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计划生育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家庭、学校、职业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完全无关。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稳定。
(六)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以婴幼儿、儿童、青少年和育龄人群为重点,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儿童早期发育、青少年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等健康促进项目。根据需要新建改建妇幼设施,实现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场所多性别母婴室建设。实行出生登记制度。依托“出生一件事”服务信息平台,群众在网上办理时,可享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出生户口、生育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联合服务。
(7)加强人口监测。完善基层健康监测网络队伍,强化基层网格员人口监测功能。完善全民信息平台功能,实现信息的移动采集,保障健康数据(包括出生登记、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的顺畅共享。),不断提升全人口数据库的应用水平。加强医疗卫生、公安、民政、人社、教育、医保、统计等部门间信息协调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丧登记、社会保障、教育信息、医疗保险、统计数据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及时共享。运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完善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探索研究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
第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八)保护妇女儿童健康。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持续、规范的优生优育服务,巩固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妇项目管理、急危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和访视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重症监护网络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拓展“互联网加妇幼健康”服务。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加强优质产科建设,改善住院分娩条件。继续推进分娩镇痛,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高分娩镇痛诊疗水平。
(9)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善出生缺陷防控网络,推动全面落实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三级防控措施。提高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机构网络建设,提高产前诊断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完善四大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筛查,做好新生儿筛查后的诊断、治疗、康复转诊服务和社区随访管理服务。做好出生缺陷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将纳入厦门市城镇定制医疗保险“免申请、即享”对象。
(十)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规划,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擅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集(卵子)、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行为,维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执业和有序发展。引导和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方式为群众提供针对,提高不孕症防治水平。
五、构建全民关爱服务体系
(十一)增强家庭关爱能力。加强对家庭婴儿护理的支持和指导。严格执行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延长产假和育儿假假期。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支持代际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料模式,支持家政企业和母婴企业扩大居家婴幼儿照料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幼机构与家政企业合作,提供居家婴幼儿护理服务。开展亲子活动、家长课堂、育儿讲座等活动;继续拓展“向日葵亲子小屋”的数量和功能,到2025年底,全市每个镇(街道)建立一个“向日葵亲子小屋”;每年举办100多场家庭教育讲座,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大力发展“医教结合”,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
(十二)发展普惠性优先的多元化托幼服务。城市新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名额的标准规划建设托幼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没有托幼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旧城改造、改变存量房建筑功能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低于6个名额的标准建设托幼服务设施。
继续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国有和社会资本参与普惠性养老教育建设。支持公共托幼服务机构建设,推进综合托幼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制定实施普惠性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到2025年,每年至少改扩建2000个新增普惠性照料场所,每个照料场所给予1万元建设补助。托幼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落实国有企业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发展基金,对托育行业提供信贷支持。
推进幼儿园一体化发展,支持新建幼儿园或增量使用的扩建幼儿园,将幼儿园开放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和配套建设框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需求,按照托幼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加托幼班,拓展0-3岁托幼服务。到2025年,全市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现有基础上每年至少增加10%的幼儿园数量。推动用人单位以多种形式为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房管部门积极行动,盘活闲置房源,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各区每年至少扩展一个家庭单位,为工作场所或附近的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或出台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推进一批公共资源开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每年在每个区至少拓展1个公共资源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加快实施“完整社区”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中的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实施家庭托育点规范化管理。
到2025年,全市所有镇街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岁以下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全市所有村至少建成1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3岁以下人口达到200人以上)。
(十三)扩大苗圃人才培养规模。实施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员工工资待遇与职业技能水平和工作年限挂钩制度,按要求实施托儿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就业率达到100%。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加大对新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学校的补助力度。把婴幼儿护理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加大培养力度。推动探索建立婴幼儿护理服务职称制度。推进产学研结合,至少建设3个产学研试点。创建至少一个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指导平台,与妇幼保健院、高校优质照护机构合作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作为幼儿教师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年限为基层服务时间,开辟职称晋升渠道。建立人才招聘双向交流平台,每年定期举办婴幼儿护理服务招聘会。
(十四)强化综合监管。市、区两级定期召开婴幼儿护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开办、监管、服务质量、家长反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托幼机构餐饮服务、药品安全、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关闭等特殊情况应急机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促进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完善优待政策
(15)降低生育成本。探索建立生育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每月对生育2至3个子女的家庭给予一定补贴。按照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保障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六)加强住房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帮助解决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支持措施,促进积极生育。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人数,在户型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符合条件且多子女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适当优先照顾;完善保障性租赁房置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上学等原因需要更换保障性租赁房的,根据住房情况及时更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发展长期租赁住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期租赁住房供应,促进租购权利平等。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厦门户籍家庭,符合条件的可购买第三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十七)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到2025年底,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快普惠性资源配置,不断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的需求。完善“双减”工作机制,实现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和困难学生全覆盖,全面开展科普、文化、艺术、劳动、阅读等丰富多彩的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多部门合作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十八)保障就业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聘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检查,完善约谈机制,加大联合约谈力度,继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督促用人单位纠正歧视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落实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更好地满足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需求。为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推动用人单位将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组建“母亲团队”,实行弹性休假或在家工作。 并实行弹性工作制,为需要接送孩子上下学、照顾生病孩子或留在家中的员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员工解决育儿困难。 推动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加强监督执法,推动探索开展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十九)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普遍两孩政策调整前生育两个女儿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现有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适时动态调整奖励扶助标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供养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失能或部分失能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所需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服务。依法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市级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对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优抚对象纳入厦门市定制医疗保险“免申请、即享”对象。各区要指定养老机构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寄养服务。住房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推行计划生育特约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推进便民医疗服务。市级每年进行走访抽查,区、镇(街道)每年进行普查。依托村(社区)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代理入住养老机构、精神慰藉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领会,切实增强国情政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出台和落实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方案》的合力。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化生育保健,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救助、权益保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护理服务、老年人健康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宣传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养育责任,破除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建设新型婚育文化。做好舆情监测,及时解决政策衔接、出生登记服务等公众关心的问题的解疑释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四)确保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生育政策优化取得积极成效。各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区人口工作情况。
来源:厦门市政府官网、厦门新闻、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