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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省卫健委宣布,乡镇卫生院将于2020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省政府组织的乡镇卫生院将根据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面向省内外高校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报名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7月15日。

29日,省卫健委宣布,乡镇卫生院将于2020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省政府组织的乡镇卫生院将根据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面向省内外高校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报名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7月15日。

据介绍,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共同实施了2020年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计划。申请人可登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询计划并下载填写申请人登记表。

申请人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CPC);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年龄35岁以下,符合体检要求。高校原则上应以高中为起点招收全日制医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与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与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等专业可放宽到初中起点招收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生,以招聘单位安排和调整岗位为准。

考生可到拟报考人员所在县(市、区)卫生局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他们也可以通过电话登记,并通过网络发送相关文件的电子版本。也可在省内外高校举办的供需招聘会上现场报名并获得资格。2020年7月15日报名后,同一招聘岗位已有2人以上通过资格审查,当地卫生人力资源部门需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省2020年乡镇卫生院

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公告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共同实施2020年乡镇卫生院医学毕业生招聘计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

招聘单位范围为省政府组织的乡镇卫生院。根据已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省内外高校要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

二、招聘计划(见附件1)

三、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体检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条件:原则上高等学校应招收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高中起点为,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与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与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等专业可放宽招收全日制专科应届初中毕业生;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0年6月1日至7月15日。

考生需登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填写考生报名表(见附件2)。

(二)现场报名

1.报考人员可到拟报考人员所在县(市、区)卫生局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或电话报名,通过网络发送相关文件电子版)。

2.应聘者也可在省内外高校举办的供需招聘会上报名并获得资格。

(3)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者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2.按照招聘岗位优先的原则,招聘岗位未满的,可以择优补充。

3.报考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考生报名表(一式四份)、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能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要两张2寸蓝底或红底免冠照片。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申请人需要认真阅读说明,准确无误地填写个人注册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请作为拟录用的重要文件妥善保管。报考者应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被取消报名资格。

(四)就业方式

2020年7月15日报名后,同一招聘岗位已有2人以上通过资格审查,当地卫生人力资源部门需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5)体检和政审。

按照招聘岗位1: 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考试总成绩并列的,面试成绩高或专业科目高的依次进入体检。

由用人单位所属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审批

拟聘用人员根据考试、体检、综合考核结果,由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员会、人社局遴选、审核、汇总,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人社厅备案,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区、市)卫生局负责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正式任命时间为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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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卫生院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卫生部门、人社部门、乡镇卫生院、职工各1份,聘用期3年。考生对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被取消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三)受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在基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绩效工资和政府特殊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并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地方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在所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系列的前提下,经当地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编制管理。

不及物动词政策咨询电话号码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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