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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管,客观真实反映受助学生的实际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冒领资助款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日前,我省开发部署了河南省学生资助工作监管面部识别系统,出台了《河南省学生资助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管,客观真实反映受助学生的实际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冒领资助款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日前,我省开发部署了河南省学生资助工作监管面部识别系统,出台了《河南省学生资助工作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则(试行)》(冀发〔2017〕831号)。

新增学生的面部识别信息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通过终端采集,验证学生本人面部特征与身份证照片是否一致。被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只领取一次。这项工作由学校自己组织,每学期开学时开始。春季4月20日前完成,秋季11月20日前完成。未能按时收集的,不能进入随后几个月的例行抽查。

因身份认证失败导致采集未通过的学生,可先将其学校信息录入面部识别系统,录入系统后暂准参加本学期常规考试。如果身份证因消磁或损坏等个人原因无法验证,需要在本学期内重新办理身份证,并再次尝试通过新的采集。如果在学期结束前仍然失败,学校允许学生用身份证在终端上拍照,以处理投诉。

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要完成2个月的例行抽查。若常规抽查不足2个月,或任何一个月没有“正常出勤”结果,则取消本学期的资助资格。为保证尽最大努力,个别因请假、实习、实习等原因未能参加常规抽查的同学,可在系统中标注原因,本月通过抽查。

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督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伍军人部的通知精神, 以及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广使用河南省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管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交府〔2016〕103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管, 客观真实地反映受助学生的实际情况,防止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学生资助督导面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面部识别系统”)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和设备采集学生面部信息,记录学生全日制在校情况,为各地、各校发放和管理资助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条认定对象包括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学校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校已获得全日制正式学籍或即将接受救助的学生。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等职业学校生资人脸识别监管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级生资部门负责管理。各中职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资助人脸识别的监管工作,校长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人脸识别系统是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子系统的补充,是实现国家系统线下流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其日常监管结果应与同期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新生面部识别信息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通过终端采集,以验证学生本人面部特征与身份证照片是否一致。被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只领取一次。这项工作由学校自己组织,每学期开学时开始。春季4月20日前完成,秋季11月20日前完成。未能按时收集的,不能进入随后几个月的例行抽查。

第七条因身份认证失败导致采集未通过的学生,可先将其学校信息录入面部识别系统,录入系统后暂准参加本学期常规考试。如果身份证因消磁或损坏等个人原因无法验证,需要在本学期内重新办理身份证,并再次尝试通过新的采集。如果在学期结束前仍然失败,学校允许学生用身份证在终端上拍照,以处理投诉。

第八条例行抽查由省、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发起,由学校组织使用手机APP或终端开展,针对的是所辖各学校所有受助学生的正常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地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个月的例行抽查。春季例行抽查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前完成。秋季例行抽查从10月1日开始,12月15日前完成。

第十条例行抽查不定期进行,不得提前告知学校抽查时间,通知应在抽查当天发出,抽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为了不影响教学秩序,建议按时或课后组织学生参加抽查。

第十一条受助学生每学期完成至少2个月常规抽查,常规抽查合格记录不足2个月,或者任一月份无“正常出勤”结果的,取消本学期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为确保尽最大努力,个别学生因请假、实习、见习等原因未能参加常规抽查的,可在系统中标注原因,本月通过抽查。

第十三条APP手机客户端识别未通过的学生必须到学校终端进行现场确认,再次识别仍未通过者将自动拍照留存证言,再强制确认通过。

第十四条每月抽查结果在月末锁定(12月15日后锁定)。如学校对当月生成的学生异常出勤结果有异议,可在系统中发起投诉,并向同级学生资助部门正式说明缺课原因(名单附后)。申诉时间间隔为次月10日前(12月申诉时间为12月16日至20日)。同级学生资助部门接到申诉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或驳回。通过申诉的同学的申诉月状态将改为正常,被驳回和未处理的申诉保持原状。

第十五条整个学期无“正常出勤”的抽检结果,如学校对该结果有异议,可在系统中发起投诉,以正式文本(附清单)向同级学生资助部门详细说明理由。申诉时间间隔为:春季学期6月11日-20日,秋季学期12月21日-31日。同级学生资助部门接到申诉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或驳回。通过申诉的同学在本学期的每个月都会被改为正常,当月被驳回且未处理的申诉仍会被记录为原来的状态。

第十六条定向抽查是省、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对所辖学校部分受助学生或拟受助学生发起的不定期抽查,是线下实地督导或调研的重要补充。实施定向采样,不得提前告知所涉及的学校或者学生采样时间,应当通知采样当天,采样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十七条定向抽查结果将覆盖当月未锁定的例行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组织即将离校的受助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在离校前在终端前进行确认,并从顶岗实习期间起停止例行抽查。实习期结束后,面部识别系统会把他变成普通学生,继续参加例行抽查。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完善参加过顶岗实习的学生信息。所需信息包括:实习生姓名、身份证、年级、班级、实习单位、实习地点、负责人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学生实习信息(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学校应及时更新系统中的实习数据。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在顶岗实习开始前,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将学生顶岗实习确认信息报送同级资助部门备案。顶岗实习备案信息应与河南省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备案管理平台中与顶岗实习相关的信息严格一致。

第二十一条常规抽查和定向抽查采用终端基站和GPS定位,学生必须在校园内方可通过抽查。定位半径在学校中心1500米以内。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更新或者增减校园地址信息。学校在人脸识别系统中提交的学校地址和地理位置必须经河南省教育厅公布确认,未经公布确认的学校地址和地理位置不得开展中职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资助部门应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密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向他人泄露或非法提供资助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督导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则(试行)》(教助〔2017〕831号)即日起废止。


整体策划|张国强、朱荣宇

审计|杨晓之谜

编辑|黄发强、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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