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个条例的颁布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闻舆论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成效;要求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政治坚定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引领时代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新闻志向,做业务精湛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做作风优良的新闻工作者。
为深入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培养“四到四”新闻工作者,更好地落实党管媒体对新闻工作者的管理原则,原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网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完善职业准入制度为切入点,在建立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2020年,为落实“建立健全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任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成立专班,梳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成果,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决定以建立统一考试制度为重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研究起草新闻从业资格考试办法。 稿件形成后,先后征求了网信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电总局等机关、主要新闻单位、省级宣传部门、行业专家学者、文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2021年12月,文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会后,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研究制定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根据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2022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了两部规章。
两个规定是建立健全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巩固壮大新时代主流思想舆论,推动新闻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推进媒体领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共分8章,共2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考试的法律依据、功能定位、主要对象和原则要求。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了考试实施的主体和职责分工。第三章“考试报名”明确了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第四章“考试内容”,明确了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第五章“考试办法”明确了考试的具体形式、工作安排和合格分数线。第六章“考试处理”,规定了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原则。第七章“资格管理”明确建立记者职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确定记者职业准入管理与执业准入管理的关系。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新旧制度的衔接、实施时间和解释权限。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共11条,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详细规定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考试机构设置、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成绩管理、考点设置、考试大纲公布、考试安全保密等内容。
问:两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这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机构从业人员。
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新闻机构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两个条例。
问:哪些人需要参加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参加考试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闻单位未取得新闻采编资格,需要办理新闻记者证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必须报名参加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不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可酌情自愿报名参加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非新闻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这里的“新闻单位”是指新闻机构、报纸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出版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依法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的新闻单位。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注册的七种情形。各地考试机构将在考试报名过程中严格审核报考人员资格,杜绝违规行为。根据规定,不合格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已经完成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问: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形式是什么?考试什么时候举行?
答: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明确指出,“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包括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践两个科目”,“重点考核考生在新闻采编工作中应当具备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考试内容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应当在年度考试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安排,2023年度考试大纲将于2023年5月初公布。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根据工作安排,第一次考试定于2023年11月举行。
问: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期限为两年。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这意味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如果考生在“基础新闻”和“新闻编辑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超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考试成绩,则通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制作并出具考试成绩证明。
问: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记者证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国家对新闻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和执业准入,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组织实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证是记者工作身份的有效证明,是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申请记者证者,须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资格”;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实施新闻记者证的发放工作。
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对记者实行职业准入管理的一项具体制度安排。新闻出版广电网信主管部门在实施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前,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不同方式对本行业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具有职业准入性质。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后,通过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将成为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唯一渠道。不参加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参加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具备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记者证是国家对新闻从业人员实施执业准入管理的一项具体制度安排。取得新闻采编资格是申请记者证的必要前提;但是,取得新闻采编资格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申领记者证,还需要符合《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只有申请并持有记者证,才能成为记者,拥有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合法权利。严禁未持有记者证的人员进行各类新闻采编活动。
问: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原有的新闻采编资格管理政策如何实现过渡?
答:两个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规定生效前,取得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记者证的,视为通过新闻从业资格考试。两个条例生效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证书是记者职业资格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明;其他部门不再对拟从事本领域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其组织的相关培训经历和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书。
问: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有什么关系?
答: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是对拟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明确标准、集中考核和统一检查。它着眼于通过考试促进教育和学习,通过考试检验自己的能力和素养,不断推进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
《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训分离原则”;“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组织统一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新闻采编培训与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没有必然联系,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
鼓励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新闻采编专业培训,提高考生专业能力,帮助考生学习备考。
问:两个规定的实施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两个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并成立了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实施相关工作。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两个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新闻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实际,把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细化为具体任务,保质保量抓好落实;要发挥优势,宣传解读两个规定的要求,充分体现政策规定的导向和规范作用;要加强保障,积极准备,确保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及相关制度的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鑫离境[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大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思想媒体工作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 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新闻从业人员准入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针对已经加入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考核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纳入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机构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的组织工作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试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地方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职责分工由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八条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目,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考试报名
第九条报名参加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理想和工作方向,热爱新闻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报名参加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与新闻单位有劳动合同或在编制内,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必须是新闻单位主管(主办)单位的编制内人员或与主管(主办)单位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商业行为记录且处于业务限制期内的;
(五)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单位和主办新闻单位负责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考生在新闻采编工作中应当具备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考试方法
第十五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度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采用纸笔考试或者电子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和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考试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考生在考试中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工作者终身不得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视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建立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通过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和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考生、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新闻记者,应当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申领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国家依法管理新闻记者的执业准入,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记者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资格或者持有有效记者证的人员,视为通过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闻出版总署设立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资格标准。
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审批、考试监督检查,并承担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包括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两个科目。
两科考试在同一天上午和下午进行,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才能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和发放。
第五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高等学校、中考和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人事考试、教育考试的标准化考点。
第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应当在年度考试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以确保考生及时了解考试要求,做好充分的学习和备考。
第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训分离原则。参与试题、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组织实施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考试工作和试卷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参与组织实施考试的有关机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本细则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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