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核定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办理校验手续;逾期仍不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下列医疗机构未能按期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核查。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责令以下单位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办理校验申请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将视情节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电话:028-85817025
附件:逾期未申请核查的医疗机构名单。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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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鹏哥
编辑:佳佳
新闻来源:成都双流区卫生局
主办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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