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城市快报
5月10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各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体局,石油通教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促进教育公平,现就2023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义务教育招生
(一)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凡当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推迟到七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严禁以“国学班”、“经典诵读班”、“私塾”代替义务教育。
(2)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按照“划片入学、学生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适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分析,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招生区域范围。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学区划定后,应该保持相对稳定。在学校布局调整、适龄人口变化较大的情况下,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鼓励各地探索多子女同校的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家长解决子女交通不便的实际问题。
按照教育部关于严格控制“大班额”和“大班额”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初中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5人、50人的标准,在初始年级严格控制“大班额”。
(三)坚持“公民同迁”的政策。坚持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注册入学。公办小学一般采取注册(登记)的形式,公办初中一般采取注册(登记)或直接招生的形式。初中直接升入初中的,鼓励通过小学和初中强弱结合,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的学生需求。如果县不满意,审批机关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适当跨县招生,不跨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计算机随机录取。加强外籍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打着私立学校的幌子招收中国学生。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名义招生,集团化、联合体招生后不允许学生跨校流动。
(四)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兼顾、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对于公立学校缺少学位的,可以通过政府入读私立学校。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的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实行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能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有就读普通学校学习能力的,优先随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那些严重残疾和无法接受普通教育的人被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重度残疾不能上学的,就近安排学校派教师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公安英烈和公安民警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惠政策。
完善控制辍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尽最大努力。
(5)优化工艺规范的收集。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计划,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优化报名、提交证明材料、相关资格审核等程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户籍、房产、社保等招生相关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录取,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为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列出需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并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以及户籍地无人照看子女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是入学的必备条件,可以要求学生在开学后及时提供。信息采集应在招生时一次性采集,不得随意使用各种app、小程序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收集学生家长的职位和收入信息。
二、普通高中招生
(一)明确招生主体和范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新建三年以下普通高中符合招生条件。建校满三年但未通过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评估的学校,不具备招生资格,不得分配招生计划。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实行“公民招募”。位于县(及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招生;设区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区或几个市区招生,原则上不在县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县域学位或生源不足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在辖区内统筹调剂,以相同方式和标准招生。省直管县(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招生计划、招生和学籍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合理调控普通高中供给和招生规模,适应改革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
(3)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科学编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一次性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级规模,杜绝高一新生“大班额”。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省级备案制度。5月31日前,各市区要将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计划和招生时间表、普通高中招生改革重点统计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方可正式公布。
1.继续压缩跨区招生计划,确保到2024年,除空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陆海军青年航校外,全部取消跨区招生计划。跨区招生学校所在市(区、县)教育局应提前与生源所在市(区、县)教育局协商招生计划、条件、程序、学籍转移等事宜,并予以公示。
2.优质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计划不低于50%分配给区域内初中(含民办高中),向办学质量明显提升的薄弱初中倾斜。定向计划不得跨地区发放。
3.体育、艺术、小语种等特殊类型招生可在设区市招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计划总数的5%。
(四)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属地审核和入学工作。同时,要为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便利。认真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军人子女、公安人员子女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码〔2017〕9号)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五)加强学籍管理。各地和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国籍一致、随人走”原则,加强对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各环节的审核。各普通高中要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和实际学习相一致,严禁招收“下线学生”,严禁“空挂靠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学习。
第三,强化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重点、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工作方案,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监督实施。学校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注册、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统筹管理、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市(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完善招生政策,利用市级统一招生网络平台开展报名和招生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招生方式,科学利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招生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水平中的作用。
各市要统筹辖区内基础教育阶段外籍和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招生政策、招生环节、特殊群体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推进“阳光招生”。要大力开展“三课堂”、校风展示、记者媒体进校园、名师宣讲等活动,让群众加强对身边好学校的了解和认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的效应,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强化监管,严肃问责。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完善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个严禁”纪律要求,公布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导。,严肃查处顶风的学校和责任人,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主管部门的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资料来源:陕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