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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招生(以下简称暨南大学招生)。

第二条暨南大学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暨南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和代码

学校名称:暨南大学;学校代码:10427。

第五条学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舜耕校区: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

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校类型:公立高校。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暨南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暨南大学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暨南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暨南大学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统筹考虑各省毕业生数量、质量、人才需求和就业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分省、分专业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暨南大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本科招生报考指南和本科招生网站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入学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机制,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录取批次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所有专业(类别)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一般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通专业相关录取政策。享受额外照顾政策的考生,其投档成绩按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予以承认。

(一)录取批次原则上以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2)考生入档的专业(类)安排

1.以专业(班)所在省为单位,录取专业(班)的考生按投档志愿安排。

2.在以专业(班)组或学校为单位投档的省份(内蒙古除外),对进入投档考生的专业(班)录取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执行,即优先录取投档分数较高考生的专业(班)志愿,专业(班)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同等条件下,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考生排名安排考生报读专业(类别),其他省份按照考生高考实际成绩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报读专业(类别)。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以学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招生文件的规定为准。学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未规定相关科目比较顺序的,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依次排序,最高分排名第一。在同等条件下,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和体育测试成绩,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3.内蒙古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对于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线相同的考生,按照考生高考实际成绩和相关科目成绩安排考生报考专业(类别)。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以内蒙古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艺术类专业相关招生政策。享受额外照顾政策的考生,其投档成绩按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予以承认。

(一)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美术类专业。

1.以专业(班)所在省为单位,录取专业(班)的考生按投档志愿安排。

2.以专业(班)群或学校为单位投档的省份,进入投档的考生按投档成绩录取专业(班)。中考成绩相同时,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考生排名安排考生报考专业(类别),其他省份按照美术统考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分)、高考实际成绩和相关科目成绩优先录取专业(类别)。相关学科的比较顺序与一般专业相同。

(2)音乐学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音乐专业成绩。

1.以专业为单位的省份,进入档案的考生按档案志愿安排录取专业(方向)。

2.以专业组或学校为单位的省内,进入投档的考生根据投档结果确定录取专业(方向)。投档分数相同时,高考改革省份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考生排名安排考生报考专业(类别),其他省份根据音乐或联考成绩、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分)、高考实际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优先录取考生的招生专业(方向)。相关学科的比较顺序与一般专业相同。

(3)舞蹈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山东、河北)的舞蹈班专业成绩。进入档案的考生按志愿安排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专业相关招生政策。享受额外照顾政策的考生,其投档成绩按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予以承认。

体育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体育专业分数线。进入档案的考生按档案成绩录取。分数相同时,高考改革省份按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考生排名录取,其他省份按体育统考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分)、高考实际成绩、相关科目成绩的顺序录取。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与普通科目相同。

第十八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内地新疆班、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专项计划的招生类型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专业(类)录取要求

(1)烹饪与营养教育要求考生不得从事传染病及其他食品行业限制的疾病。

(2)高考改革省内考生所选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招生专业(班)所选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检。复试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志愿填报系统和暨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六章收费、退款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条件确定收费标准。退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教发〔2022〕17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暨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办理与招生有关的事宜。对于以暨南大学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暨南大学招生办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暨南大学主校区)

电话:(0531)82765900

联系邮箱:z@ujn.edu.cn。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暨南大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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