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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直辖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

中国直辖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农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委(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和村的各类组织和工作。必须坚持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地位。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为的党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着力提高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执行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乡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党的组织以村为基本单位建立。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村,应建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村联合建立党支部。因工作需要,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村,可以设立党总支。党员超过100人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基层党委,下设若干个支部;村党委受乡党委领导。

村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员超过500人的村党委,经乡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基层党组织。除党另有规定外,这些党组织都受乡党委的领导。

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条件独立设立党组织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组织,一般由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跨乡镇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或者批准其设立的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村到村社区要同步调整或建立党组织。

村级以下党组织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乡级以上党委批准。

第八条乡镇党委一般由7至9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并设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纪委书记应当兼任党委委员。党委成员要按照乡镇领导职数,进行合理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村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必要时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少于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村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纪委委员1人。村党委一般5至7人,最多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纪委书记1人。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市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由乡镇政府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乡镇党委讨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所属其他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协助上级机关对乡镇单位干部的管理。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乡镇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扶贫和民族宗教工作。

第十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上级党组织和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党委报告。需要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由村党组织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团结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扶贫、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条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分设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体任务包括: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坚持土地在承包关系中的稳定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2)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要与扶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3)促进农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四)坚持碧水青山是无价之宝的理念,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可持续发展。

(五)领导制定地方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计划的实施。

(六)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农业科技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第十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扶贫目标,巩固扶贫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农村致富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口袋富”、“脑子富”,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

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合理开发集体资源,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利益。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宣传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民主法治,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农民夜校等形式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继承、发展和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促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农村党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的话,感党之恩,跟党走。

第十八条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和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落后腐朽文化的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信教群众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我们必须坚定思想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不良作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章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创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治理良好的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主任监督委员会一般由党员担任,党员可以是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在党员中应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审议、一般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公开决议和执行结果。

第二十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期“乔峰经验”,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村霸”,防止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第二十一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农村。

第二十二条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幼儿园、学校、就业、医疗、养老、住房、出行、饮水等,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五保户”的关爱服务。把公共服务资源放到农村,要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保证他们有资源、有能力服务群众。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乡村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和忠实实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战略,学习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农业,掌握“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措施和方法;热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安身立命,乐于奉献,努力工作;热爱农民,对农民充满感情,时刻牢记,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想和农民在一起,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村支书。

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禁止虚假夸大;坚持依法办事,不违法;坚持艰苦奋斗,禁止铺张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强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惩群众身边的腐败。

第二十五条乡镇党委领导班子由信念坚定、服务人民、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善于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的党员干部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熟悉党务和三农工作,带头做事,敢抓敢管。

注重从优秀村支书、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和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支书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能力丰富、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组成。村党组织书记也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乐于奉献,敢于斗争。

村党组织书记要重视党员、村里致富能手、从商返乡农民工、地方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的培养选拔。各村要储备村级后备力量。

村党组织书记由县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派驻第一书记。

第二十七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组织推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事项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九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要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筑牢战斗堡垒,组织党员、凝聚人才、发动群众,合力推进新时代农村全面振兴。

第三十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问题要跟群众商量,分配任务要跟群众讲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三十一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要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秘书要有民主的工作作风,善于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要有责任心。成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忠实实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治国方略,了解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县乡两级党委要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培训,建设好、用好乡镇党校和党员活动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分批培训。

第三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制度,村党组织要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在相对固定的日子举行一次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开展民主评议、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给基层党员上党课。

党支部应该经常谈心。

第三十五条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表彰和表扬优秀党员;对不合格的党员,要加强教育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让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三十七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将外籍党员吸收到党支部、党小组中,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流出地党组织应加强与外出党员的经常联系,并可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党组织报告一次外出情况。

第三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对党员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教育或处理,严重的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应该教育那些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人,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青年农民和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吸引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乡镇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推动乡村振兴,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民、党员挂牌到户、承诺守信、定岗定责等活动,为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章领导和保证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要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对市县乡党委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巡视工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县级党委组织部要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约谈;问题严重的,应当严肃问责。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坚持抓乡促村,不断加强基础队伍、基础活动、基础阵地、基础制度、基础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的村党组织,推进整乡整县。

乡镇党委要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驻村入户,经常深入了解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十三条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坚持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构建与之相称、精简高效的基层管理体系,确保乡镇工作的力量。乡镇要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或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和强有力的党务力量。加强乡镇厕所、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馆、小娱乐室、周转房建设,改善乡镇干部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要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稳定运行经费保障体系,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合理确定发放数量和标准,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建设和管理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服务团结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第四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热情关心和爱护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在政治上鼓励,在工作上支持,在待遇上保障,在心理上关心,宣传和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的先进典型,展示榜样的力量,激励新的角色。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1999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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