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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

3月2日,辽宁省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前,前来参观的年轻人在雷锋雕像旁。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赵迪/摄

3月2日,辽宁省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前,前来参观的年轻人在雷锋雕像旁。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赵迪/摄

“你没有击中它。你为什么要帮它?”16年前出现在南京彭宇案中的质疑,至今仍频繁出现在媒体评论、帖子和网友发布的短视频中。这个引起“救不救”、“帮不帮”争议的标志性事件,一直是很多人帮助陌生人时的阴影,也是一些人提出的“雷锋精神过时了”的论调。

“‘彭宇案’是社会转型期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现象。”多位专家在接受中青报·Zhongqing.com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频率空前增加,好人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中,往往会受到委屈甚至勒索。

“雷锋精神的本质是一种志愿者精神。越是在陌生人社会,越需要学习雷锋精神。”专家认为,此时法律应该站出来“支持”学雷锋的人,建立包括“好人法”在内的自愿救济免责制度,为做好事的人卸下心理负担。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关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救助人权益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中“好人条款”的实施,中国式的“好人法”体系已经成型。

让好人有更好的方法。

给别人做心肺复苏,不小心弄断了被救者的肋骨怎么办?热心人追小偷,小偷摔倒,追的人是否有责任?在社交平台上,很多看似玩笑的事情,其实都在发生。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当主人孙对老人进行心肺复苏时,他的12根肋骨被打断。老人把孙告上了法庭。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被救老人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引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救助人因自愿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就是各界所称道的“好人条款”。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石杰长期关注和呼吁《好人法》的制定,并参与和见证了这一规定的全过程。

2013年8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救援人员的专门立法,为“活雷锋”提供了保护伞,诬告陷害救援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事实上,一些经历过社会转型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好人。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救援者因其无偿救援行为对被救援者造成一定损害时,可以免除责任。有的还要求公民帮助有困难的人,比如联系相关部门。

施杰认为,从《民法通则》到后来的《民法典》第183、18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机关在积极回应之前的民意。他注意到,第184条已经反复修改了三次,免责范围最终由附条件免责改为所有情况下的免责,体现了对救助人权利的彻底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唐球曾撰文指出,第183条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该条具体内容为:“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损害自己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免除了见义勇为者事后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唐球说,实际上,这项新立法也是对当代社会一些热点新闻事件的回应。

他说,近年来,中学生被诬告帮助摔倒的老人,路人因在车祸中救伤者而被指责,年轻人下水救人时被勒索。“见义‘不为’,见死‘不救’”似乎是一件比较纠结的事情。民法典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对重新净化社会风气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没有人愿意帮助别人,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

从2011年开始,施杰就一直呼吁建立“好人法”。他产生这个想法的直接原因是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一名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汽车碾过。七分钟内,有18个人路过而没有帮助她,直到第19个路人,58岁的陈仙梅出现,把小悦悦抱在怀里。但结局是悲惨的:七天后,岳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年,石碣因宣扬“酒驾入刑”入选2011年度法治人物,以拾荒为生的陈仙梅也因救助小获评“2011年度中国最美人物(群体)”之一。颁奖典礼上,陈阿婆让石杰“久久不得安宁”。

陈仙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只想救人”。石杰认为,任何人遇到小悦悦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去帮忙,但很多人看到后并不伸手。“如果非要,你做不到。”。

“如果是我的错呢?”石杰告诉记者,向处于困境中的他人伸出援手,是一件非常简单纯粹的事情。中华民族的“礼义之邦”自古以来就有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但是在“小岳跃事件”发生的那些年里,帮助别人成了一件复杂而麻烦的事情。

“这些案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对人们道德的腐蚀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社会学家、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聂洪辉教授曾对此做过社会学分析。他说,这类案件的增加给了人们一个启示,就是要注意做好事,不要轻易伸出援手。最终“不帮助别人的人被指责,老人得不到帮助”。两者都处于尴尬境地,社会处于道德困境。

保护普通慈善的内生动力

近年来,随着摄像头的普及和智能手机视频录制的应用,很多人会观察附近是否有监控或者打开手机拍摄帮助他人,比如帮助他人。

“在法律层面,这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石杰说,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其实反映了人们内心“碰瓷被敲诈的可能性更大”的预期。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只敢依靠某些条件去帮助,“这是一件更可悲的事情”。

“见义勇为救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和借鉴.”施杰说,在所有“行善积德”的行为中,奖励行善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执行程序较为完善,但只有少数事情值得行善,也只有少数行为可以判定为行善。现在我们更应该关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那些帮助他人的琐事中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而“学雷锋”的主要内容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帮助他人,就像雷锋一样。

比如“扶老人”,可能每个人每天都会遇到。在雷锋的故事里,他也遇到过一个把老人背回家的小事,差点因为老人的女儿误会他而发生争执。

石杰认为,“好人法”应该在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学雷锋’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形式,但都是为了激发人们的志愿精神,动员人们参与社会事务,创造社会共识的价值,增加社会的公共性和利他性。”聂洪辉认为,雷锋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与那个时代相比,现在流动性如此巨大的陌生人社会,更需要自愿互助。

聂洪辉说,另一方面,如果救助老人的人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会对他们和整个社会的良知产生毒害作用。也许有些人再也不会伸出援助之手,甚至会转向害人的群体——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把自己视为真理的东西当成违法犯罪”。

“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在道德层面上回归到最简单的状态,让每个人都愿意发自内心地向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温暖的手。”施杰建议,我国应构建保护好人的志愿救助体系,从立法、司法、道德、舆论等方面提供支持,如设立并整合国家“好人基金”,对救助造成的损失提供支持,鼓励律师为被诉救助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等。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颁布,其中一条规定暗示好人法正在向更细致、更全面的方向深入。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急救服务;医生因自愿急救对受术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符合《民法典》第184条的精神,鼓励具有专业抢救能力的医生参与院外急救和社会急救。

急诊总医院急诊科主任郑山海撰文指出,“救命”可能发生在医院内,也经常出现在医院外,而且院外急救比院内急救有更紧迫的时间要求。“无论救护车开得多快,都需要时间。这个时候,公共场所的医务人员才是最宝贵的力量。”

急救也有风险,如胸外按压和电除颤,这是早期生命支持中最常见的。前者可能导致肋骨骨折,后者可能导致电击伤。郑山海表示,急救导致受术者肋骨骨折或肺部损伤,后被家属,并非孤例。新的《医生法》为医生扫清了障碍,这将使医生在医院之外挽救生命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中青报记者颜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崔莉、丛玉华、李政谦、张磊、周成轩、陈坚、程灿。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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