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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

#我和宪法40年# 每天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今天的知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让我们更好地了解我们都享有什么权利,我们必须履行什么义务。

#我和宪法40年#

每天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今天的知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让我们更好地了解我们都享有什么权利,我们必须履行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对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谁也压制不了,谁也报复不了。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鼓励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为就业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实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由国家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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