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纪律规律的丰富内涵和辩证关系,是构建纪检监察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党的十以来,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就党的规矩、纪律和法律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原创性的重大理论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对于准确把握党内法规、纪律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坚持纪律与法律相统一的原则,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确保党以更加完善的法治履行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
政党纪律是政党为实现其纲领和政策主张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历史充分证明,一个政党如果没有严密的组织、严密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矩,就会变得支离破碎,也就不可能成功。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具有严格纪律的现代政党。其实质在于“工人的先锋队和唯一的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和纪律”。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1859年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地维护党的纪律,否则我们将一事无成。”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劳动党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时,列宁提出,加入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必须加入特定的党组织,党必须有铁的纪律,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从此,坚持和强调组织性和纪律性,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和强调党性的两大基石。
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重视立规矩、守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是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时期,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自觉用铁的纪律和规矩来维护党的阶级性、纯洁性和先进性,确保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革命战争年代,同志明确提出了“加强纪律,使革命立于不败之地”的著名论断,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党的第一部,设立了“纪律”一章,共九条,初步形成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的基本组织规则和纪律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适应国家执政条件下的形势任务,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防腐纪律,坚决惩治腐败浪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怎样才能团结和组织起来?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强化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端正了党的作风,严明了党的纪律,把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各项工作推进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新时期,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着眼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制定颁布了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狠抓制度落实。管党治党的笼子越扎越牢,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截至2022年6月,全党有效的党内法规共有3718件。经过一百年的不断努力,我们党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辅相成,展现了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政党的智慧和执政能力,是一部独具特色的“中国之治”的执政密码,是一张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金名片,也为世界政党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风雨历程中,我们党之所以成为国家和民族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经受住各种风浪,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靠的就是人的理想信念和人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党内法规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规则。党内法规既包括党纪党规的“硬杠杆”,也包括道德品行的“软约束”;既包括组织文化、政治信仰等历史传统,也包括改革创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它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其他党内法规是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准则,全党必须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既定的、行之有效的,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体现了对治党规律的总结和把握,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和自觉遵循,也是重要的党内法规。
纪律是成文的硬性规定,需要严格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灵活的规定,也需要遵守。党规国法,这些成文的规定并不能涵盖对党员干部的全部要求,也不能穷尽对党员干部思想行为应规范的全部事项。还必须辅之以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定,让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有所畏惧,言出必行,行出必止,管党治党就不会有空盲目性。治理我们这样一个大党,既要靠党规的刚性约束,也要靠优良传统和工作实践的潜移默化引导,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纪律是底线,纪律靠自觉。能不能守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的重要考验,体现了党员干部的觉悟和水平。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党规与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规范。党还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本质上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实现党的主张、履行党的使命的重要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它们在思想和理论上同源,在本质属性上一致,在规定的内容上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第一,党纪国法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规定,“党、政、军、民、东、西、北、南,党管一切”。宪法明确规定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党既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二者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第二,党规国法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无论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有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第三,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都遵循良法的普遍规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坚持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坚持正义、平等、程序、和谐的价值观,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党内外没有特殊分子,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违法乱纪。
党纪国法不能“混为一谈”。从效力范围来看,党纪是党为实现其政治理想和管理内部事务而制定的政治规范,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依据。它的有效性延伸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党员行为的底线。法律是国家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准则和依据,是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底线。从规范的内容来看,法律只限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控制。“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思想而受到惩罚。”不仅规范党员的行为,而且对党员的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提出了要求。从行为评价来看,党规通过取消评选资格、撤销党内职务、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等方式对党员行为进行负面评价。法律通过拘留、罚款、判刑等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负面评价。涉及罪刑法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党规党纪不能设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具体行为评价方法。此外,在制定主体、程序、解释权限、救济渠道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党员不服处分可以申诉,但是党员权利的救济仅限于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讼,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于公民受法律制裁权利的救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党的先锋队性质、执政使命和党员先进性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从党的先锋队性质来看,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和路线为实现崇高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只有党规严于国家法律,用更严格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党员中的各级党组织和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从党的执政使命来看,我们党肩负着带领14亿多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党规党纪的存在,是为了让每一个党员牢记自己的责任和特殊使命。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严的要求,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不言而喻。从党员的先进性来看,党员是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它需要处处发挥自己的先进性,自然要受到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约束,承担比普通公民更多的义务,让渡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利。国家法律是所有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更严格。承认和接受党规的规范和约束,是每个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既要遵守国家法律,又要遵守高于、严于国家法律标准的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些可以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纪中可能被定义为强制性和禁止性的义务。比如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员的信仰是马克思主义,不能信仰宗教就要受到党规党纪的约束。同时,凡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也必须是的行为。任何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都是的。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把党纪国法摆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严明的党纪是国家法律全面实现的政治保证。党的性质和宗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严于律己。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党内法规执行得好,法规就能得到更好遵守,法治就能顺利推进;党内法规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法规的权威就无法树立,法治就无法实现。党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既强调法纪他律,也强调道德自律。坚持纪律在法律之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可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把党纪的严格要求转化为执行法治的内在动力,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执政党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
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意味着党规党纪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规和国家法律是统一在宪法下的制度规范。只有把宪法法律和党规结合起来,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为依法依规治国提供坚实基础和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定制度自信,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统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协调推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划、制定、修订、解释、审批、公布、备案、评估、普及,确保在制定、实施、监督上相互配合,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合力。有必要明确各自规定的边界。在坚持党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党规可以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更高要求;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得规定;对于法律既无规定又不适用的事项,党纪要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当转化为法律的党内法规,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综合法治效应。纪律是治党的尺子,法律是治国的重器。它们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两翼。要充分发挥党规和法律法规的独特作用,实现优势互补、互动互补。坚持纪律严明、法律严明,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以身作则遵守国家法律,激励和带动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示范和良好氛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依规治党提供思想基础和制度保障。坚持用法治思维反对腐败、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坚持纪法并举,有效衔接司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违法者受党纪处分,违法者受法律制裁。既不能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惩处,也不能以法律惩处,在党纪政纪整顿中推进纪法融合,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综合法治效应。
(本文发表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2年第16期。作者:郑立冬,国家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