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顺利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
第三条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鲁东大学,代码为10451。
第六条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七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为本科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鲁东大学设有以校长为首的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鲁东大学市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政策、各省(区、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省级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鲁东大学设有一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三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蔚山造船海洋研究所,包括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三个招生专业分别是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告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按各省(区、市)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照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六条考生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七条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则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不服从调剂就退。
第十八条对于普通专业,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不能按原籍省(区、市)规定确定考生排名的,在高考综合改革第一、第二批省(市)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 等级考试单科最高分,等级考试单科第二高分。 第三批高考改革省(市)按照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最高分、首选科目最高分、复选科目最高分由高到低录取。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文科按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按数学、理科、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顺序仍不确定时,应综合考虑考生志愿顺序。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按已入档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投档结果相同,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投标和专业成绩得分相同的,按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顺序。
凡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的批次,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分数相同的,优先考虑文化分高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同的,按章程第十八条确定顺序。
公费师范生、市政府委托培养师范生等批次,生源省(区)对录取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的运动员、免试录取的省地区高中毕业生的招生,按教育部规定和我校发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使用本省体育专业的生源,按综合加分录取。综合成绩=(考生专业成绩/生源省专业统考满分)×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7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综合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同的,按照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顺序。
第二十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1:1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录取时,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五条录取时,由省(区、市)招生部门核定政策分,考生成绩以档案成绩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的专业(组)志愿必须符合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专业不受高考语言文字限制。英语是学校的公共外语,开设俄语和日语课。外语非英语、俄语、日语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生物科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由鲁东大学和布里奇波特大学合办。在校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中英文双语授课,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要慎重申请。
第二十八条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发〔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报考鲁东大学的考生可通过各省(区、市)招生机关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或登陆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是否被鲁东大学录取。
第六章收费、退款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三十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学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郑路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蔡鹭教育厅〔2022〕17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的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复试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习期满,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授予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鲁东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为0535-6672791,电子邮箱为zs@ldu.edu.cn,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站为http://www.zs.ldu.edu.cn,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为0535-6672424,通讯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邮政编码为264025。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