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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供应合同
甲方:(供应商)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钢材的具体事宜,经协商一致,现就合同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置:
第二条质量要求
甲方供应的钢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随货出具当前批次货物的质量保证书。
第三条供应成本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钢材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乙方无需就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乙方采取第一种方式,按结算周期将当期应付货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1)现金;(2)检查;(3)转账;
1.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
2.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约定金额;
(3)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日内向乙方开具上述款项的正式税务发票;
(4)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银行:
帐户名:
账号:
乙方:
开户银行:
帐户名:
账号:
第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甲方未能交货,应向乙方支付货款未付部分的%作为违约金;
2.如甲方未能按时交货,应按逾期交货货款向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如因甲方钢材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每批钢材由甲方运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现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中途退货的,应向甲方支付退货货款的_ _%作为违约金;
2.如果甲方钢材质量与本合同不符,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相应批次货物的全部货款;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甲方钢材到货后,乙方应现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品名、价格,核实确认后在甲方送货单或供货单上签字,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
第六条质量检验
(1)甲方按约定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钢材后,乙方应立即清点、核对甲方交付的数量和型号,并签署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如果钢材数量与本合同不符,乙方有权只按实际收到的数量签收。钢材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不符合约定的钢材由甲方负责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2)检验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自乙方收到甲方钢材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检验期间将钢材的明显质量缺陷通知甲方。乙方逾期通知,视为钢材质量合格;
(3)如甲方钢材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可暂扣未付货款以赔偿其损失,或在甲方按本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支付给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扣发甲方款项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逾期款项。
第七条保密
(1)双方在签署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均应予以保密;
(2)信息所有人同意另一方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披露该信息:
1.因信息所有人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的下属机构或项目经理披露;
4.在获得信息所有人同意后披露;
(3)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身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如果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3)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金额%的违约金。
(4)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5)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法律管辖。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请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双方未能在10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在任何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执行。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各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的通知和服务条款送达与仲裁或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的通知和送达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如果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条仍然有效。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准备工作,或没有证据表明其能在开工日期前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条件,或任何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正确履行义务,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任何一方认为没有必要履行本合同,可在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赔偿金后终止本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在任何一方的工作开始之前,经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以延期。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延期,双方应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未能如期履行合同的一方应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但可以从该款项中扣除合理的工作准备费用。
(4)任何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对方造成额外费用或延误工作准备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1)本合同项下一方发送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递送发送。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投递日期以邮戳为准。
(2)通知、文件或申请应以下列方式视为已送达并生效:
1.挂号邮寄或者寄往内陆地区的,自寄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寄往香港、澳门、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自寄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者寄往内陆地区的,自寄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寄往香港、澳门、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自寄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通过传真发送的,以传真发送后打印的送达确认单上注明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4.由专人送达的,自收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者送达人员将相关文件留在收件人地址时视为送达。
(4)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以下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任何一方的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因通知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所有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授权签字之日起;
(2).
第十三条其他
(1)合同的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所有书面补充、修改或变更。一旦生效,本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取代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备忘录或任何其他先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各种交易达成或形成的文件。
(二)合同的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如果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下面没有文字,是签名的地方)
甲方:[](盖章)
(签名)
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
(签名)
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