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前往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简称教育部9号文件)规范公办学校公共教育资源用地。这一点非常重要。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
最近很多地方行政机关在接收一些案件和办案过程中明确表示,因为你是出租,原来废弃的校舍属于国有资产,是违法的,所以现在要求收回,但是不能出具任何书面的东西。这是违法的。当然也和这个文件不一致。文件明确提出可以签订租赁合同,有明确的期限和价格,适合双方的责任,可以完全租赁。又没说国有资产不允许出租,所以很多人都有别的目的。租赁价格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评估并合理确定。公办学校租赁的土地被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的,限期改正,收回自用或者由市、县行政机关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很多公立学校都是靠拨款获得的。你想租给民办教育机构的东西,是靠划拨获得的,现在不允许。为什么?他不适合,因为那时候是免费给教育机构的,但是教育机构这样赚钱,所以就停了。但是,这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民办教育机构,如果其土地、房屋、校舍被收回,就会面临倒闭、停止办学的结果,肯定会面临这个问题。那么应该怎么解决呢?这显然不是民事案件,因为我们现在正在处理的一些案件,包括一些咨询,已经有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和教育集团的董事长向我们反映,说我们问了很多当地的律师,告诉我们答案是民事租赁合同。其实仔细想想,这是当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让你无法继续办学。甚至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你无法办学。
据我们所知,很多县级以上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了很多这样的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等等,必须收回。当然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要件,当然也有一些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然不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你想走民事纠纷,有可能法院会以公共利益为由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如果拿到这个判决书,走行政诉讼维权的难度会大很多。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纠纷,符合行政纠纷的几大要素。
首先,是不对等的权利主体之争。行政机关和民办教育机构是不平等的主体。因为行政机关的这些决定、命令、文件,属于不同的地位和不对等的权利主体,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另外,他的行为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所以是典型的行政纠纷。所以,不要走错路。走错路可能风险很大。
此外,文件规定,公办学校取得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房屋出租给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的,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依法上缴,更加合理。因为土地是划拨给学校的,行政机关已经把这种教育经费划拨给你了,你就不应该再盈利了。你的利润已经过时了,所以你应该上交。因为这是国有资产的果实。但不否认这份租赁合同的合理性,也不要求停止。
此外,文件规定,地方行政机关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新增从业人员,已派遣的从业人员分阶段有序退出是为了划清界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过渡期,分类管理,稳步推进。设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非常重要。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那个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突然被告知,你去吧,学校不能再办了。你让他临时上课,就必须找别的学校。
河南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告诉我们,突然接到口头通知,要求7月前必须归还教学用房,9月1日公立学校的学生必须在你们民办学校的这些房子里上课,这是一个合理的过渡期。是否稳步推进?当然不是。这可能会引发很多纠纷,比如这些私立教育机构的学生怎么办,他们去找谁?谁来承担等等。
公办学校向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签订协议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有偿服务的收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防止中饱私囊、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品牌进行宣传。
公办学校要集中精力提高自己的办学质量,把重点放在教育上,不要放在其他方面,充分发挥素质教育的辐射影响,通过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其他学校。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市坦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