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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序言

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序言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认为建设工程造价不能自行确定的,可以准许:

(1)在合同中约定以固定总价形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约定固定总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需要确定风险范围外的工程造价。

(2)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固定单价确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3)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成本加报酬的方式确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和报酬。

(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采用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5)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已竣工工程的造价需要通过鉴定确定。

(6)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需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评估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不得允许当事人进行结算,形成结算文书,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但是,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和解文件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的除外。

3.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当事人只有部分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不能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只确定当事人有争议或者人民法院不能确定的部分工程造价。

但是,有争议的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的部分的工程造价与无争议的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的部分的工程造价密不可分,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工程造价是否可以分割,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和鉴定人的意见后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咨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专业机构。

4.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逾期举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5.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

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当审查估价事项是否明确,估价事项与待证明的事实是否相关,估价是否可行,定价原则和方法如何确定。

6.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未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不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按照举证规则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履行说明义务,并告知其申请鉴定。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经解释后拒绝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举证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7.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是否采信?

一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意见,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对方当事人经质证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意见。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按照举证规则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解释义务,并告知其申请鉴定。

8.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了咨询意见,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的,如何处理 ?

诉讼前,双方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咨询意见。经质证,人民法院认为咨询意见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且鉴定事项与待证明事实无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根据举证规则申请司法鉴定。

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共同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存在计算错误、个别鉴定数据采信不当等瑕疵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咨询意见可以补正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正。难以补正的,应当准予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

9.一审中未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一审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一审法院应当准许而不准许,或者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而未予说明,当事人二审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进行鉴定。

经一审法院解释,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或者拒绝选择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提交完整的鉴定材料,导致一审法院无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申请二审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二审中进行,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

二、鉴定事项、鉴定方法的确定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项目。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待证事实不相关的,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鉴定项目,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拒绝变更鉴定项目的后果。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鉴定事项的,不予受理其鉴定申请,并按照举证规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和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和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鉴定事项的变化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 ?

建设工程的计量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变更指示和签证表格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1)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则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

(2)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和变更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按合同确定的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证明文件计价。

(3)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证明文件计价,或者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证明文件的一定比例计价的,从其约定。

(4)可调价格合同对定价原则和价格调整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虽约定可以调价,但未约定调价原则和调价方式的,应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和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调价。

(5)合同中未约定工程计价原则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计价。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确定已完工工程的成本。如果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和相关证明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然后将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和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和鉴定人的意见后,对当事人和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1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应当就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认为有必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证据的可采性等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作出认定后,应当书面答复鉴定人。

人民法院认为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证据的可采性等法律问题难以作出认定的。就目前而言,需要在审理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具多种鉴定意见或者单独列出争议事项。

三、鉴定依据的确定14 .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

鉴定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应当与鉴定单位共同确定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并形成鉴定资料清单。评估资料清单应包含评估资料名称、提交主体等内容,评估资料清单所列信息应与评估事项相关。

鉴定材料清单形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评估资料的提交范围和主体原则上应根据评估资料清单确定。

15.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清单中规定的提交范围和主体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交鉴定材料清单以外的资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与鉴定事项无关的,经质证,人民法院可以驳回。

(2)当事人认为鉴定材料清单所列信息与鉴定事项无关的,仍应按鉴定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与鉴定事项无关的,经质证,人民法院可以驳回。

(三)当事人认为鉴定材料清单所列信息为对方所掌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四)当事人认为鉴定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自行提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16.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如何确定 ?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材料清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处理。

17.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鉴定人的,如何处理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并提交鉴定人,但不得直接提交鉴定人。

当事人直接向鉴定人提交鉴定资料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资料或者向人民法院转交鉴定资料。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由鉴定人对相关鉴定资料进行质证后重新进行鉴定或者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18.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资料如何进行认定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鉴定人在进行质证前整理鉴定资料。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陈述意见。鉴定人可以参加交叉询问程序。经人民法院许可,鉴定人可以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确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材料,并将当事人无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材料移交鉴定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难以确定能否采信,需要经审理后连同其他证据一并确定的,可以将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鉴定人,鉴定人应当将有争议的鉴定材料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单独列明。

1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提交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书面函。书面函件应明确需要补充的名称、提交主体以及与评估事项的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交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人民法院收到补充鉴定资料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将鉴定资料移交鉴定人。

2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如何处理 ?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方法、数量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名,交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

四、鉴定报告的作出、采信21.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

鉴定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应当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征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应当就评估意见与评估项目是否一致、定价原则和方法是否科学、评估依据是否合法、评估意见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发表意见。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举行听证会,听取其意见。

人民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听证意见反馈给鉴定人后,鉴定人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听证意见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并及时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22.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约交纳鉴定费用为由拒不出具鉴定意见的,如何处理 ?

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鉴定费为由拒绝出具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支付鉴定费,并告知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的后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拒绝支付鉴定费的,鉴定人可以退回鉴定,拒绝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23.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

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同意。但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对建设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证明的相关规则处理。

24.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就估价意见与估价事项是否一致、定价原则和方法是否科学、估价依据是否合法、估价意见是否有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专家意见。

25.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发现鉴定依据使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误和遗漏,可以由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鉴定人,鉴定人应当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不遵循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程序违法,出具补充鉴定意见难以纠正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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