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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市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北京市重点大学。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向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冠以“首都师范大学”名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地点:学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三环中路105号)、北区1、北区2、东区1、东区2、良乡校区。

第五条学校招生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办是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作为招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各招生省份近年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分省份、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2023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以各招生省份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1%的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入学

第十一条准入规则

1.学校根据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剂比例。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移交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在录取时,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情况,在相应的招生省份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2.省内高考改革考生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高考改革省份学校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录取时,入档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依据,分数优先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等级。在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在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对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依次进行比较和优先录取。

4.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调剂考生。专业调整原则:学校对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整,直到录取名额满为止。考生专业志愿均为非师范专业,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填报师范专业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师范和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

5.在录取时,对原生和新生一视同仁。

6.对享受教育部和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学校认可考生最高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申请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考试成绩录取学生。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7.“双培计划”、“外培计划”、“乡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招收报名参加2023年北京市高考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不包括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升学的考生),按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区投放招生计划,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内蒙古自治区在学校普通班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美院各专业均按以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学校美术专业以招生省份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考生需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艺术统考,艺术统考成绩不低于本科合格线。在此基础上,北京考生艺术统考成绩不低于225分;京外考生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

(2)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50分)。

(3)采用统一招生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的招生省份,招生专业按照招生省份统一计算规则,对投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参照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4)实行顺序志愿招生(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已录取考生进行排序,参照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成绩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学校将进行比较,优先录取美术、语文、数学、外语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5)如果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类、历史类、物理类等类别计划。,报名将根据相应的类别进行排序。招生省份同一专业的计划数不单独编制的,所有报考该专业的考生按统一顺序录取。

(6)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不存在专业级差。

(7)美术类(师范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0.音乐学院所有专业在北京录取按以下规则: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报考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舞蹈(师范类,单独北京籍)、舞蹈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2023年艺术类专业校考,并通过专业考试。录音艺术专业在京招生不组织校考,承认在京招生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录音艺术专业合格成绩。

(2)音乐学(师范)专业排序规则为: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三)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根据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照体检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四)舞蹈(师范学校,北京籍另列)和舞蹈两个专业录取的排序规则是: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照体检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五)录音艺术类专业录取排序规则如下: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不含政策分)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在学校填报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

11.音乐学院所有专业在京外省份招生按以下规则进行: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各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学校音乐学院招生专业不在京外招生省份组织校考。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招生省份对不同招生批次或类别设置不同录取要求的,考生须达到学校招生专业所在批次或类别对应的标准。

(2)采用统一招生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的招生省份,招生专业按照招生省份统一计算规则对投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参照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3)实行顺序志愿招生(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的招生省份,招生专业对已录取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参照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学校将对高考文化课(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进行比较,优先录取。

(4)音乐学(师范类)要求考生在专业统考中通过本科考试,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考生的专业考试内容必须包括钢琴和声乐。如果考生所在招生省份的各统考方案不能同时包含钢琴和声乐,则要求评分项必须包含钢琴或声乐。其中声乐要求美声或民族唱法,其他唱法不招。

(5)音乐表演专业要求考生在专业统考中通过本科考试,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收器乐类考生。报名乐器为二胡、琵琶、长笛、古筝、扬琴、古琴、三弦、阮、笙、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长笛、巴松管、圆号、西洋打击乐器(小鼓和马林巴)和手风琴。不接受其他类型的器乐。

(6)录音艺术专业要求考生通过本科考试(联考),考试专业为录音艺术。

(7)舞蹈专业要求考生在专业统考中通过本科考试,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5%。舞蹈专业的招生舞蹈有民间舞、古典舞、芭蕾、现代舞。不接受其他舞蹈。

(8)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类、历史物理学科组、专业统考类编制计划数的,按相应类别排序招生。招生省份同一专业的计划数不单独编制的,所有报考该专业的考生按统一顺序录取。

(9)除按乐器类型、唱法或舞种分别列出计划人数,或有特别说明外,所有招生专业不区分已提交档案并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的乐器类型、唱法或舞种类别。

(10)音乐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在学校填报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除非招生计划所在录取批次有特殊规定。

12.初等教育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美术(小学教育、师范)专业:考生成绩须不低于210分,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本专业为艺术类B段提前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相关投档原则负责投档考生。学校招生考试录取。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类)专业:在通过专业校考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书法(小学教育、师范学校)专业:在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和体检。高考文化课(不含政策分)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专业准入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语言要求:外语专业和小学教育(英语教师培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语言。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等专业(班),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单科外语课程要求: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单科外语课程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3.体检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补充规定。

4.师范专业体检要求: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5.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硕士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函〔2020〕5号),学校招收的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资格改革:学校对公费师范生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且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根据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根据自愿原则,公费师范生也可以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

6.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2019〕11号)文件规定,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7.师范生就业与继续教育:

(一)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北京市师范院校学生公办教育实施细则》(京教〔2019〕11号)和已签订的《北京市师范院校学生公办教育协议》以及毕业当年就业政策执行。《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金〔2019〕11号)规定,师范生毕业后应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且须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登记的具有中专及以下学历的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违反教育协议的师范生需要支付专业奖学金和培训费(包括免学费、生活补助等。)学生时代。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被“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录取的考生,也应按照定向区教委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必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按公开招聘相关工作程序安排就业,服务期不少于5年。京外的师范生参考一下。

(2)师范毕业生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2019〕11号)、已签订的《北京市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北京市新时代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京教〔2022〕21号)和毕业当年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进入高等教育。师范生毕业时可就读本市全日制教育硕士和本校全日制研究生,并承诺毕业后继续履行协议。

8.大规模招生培养: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艺术学院、美术学院、初等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实行大规模招生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数学实验班)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两个专业按生物科学(含实验班)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录取;美院设置的美术(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三大方向按美术类录取;美院设置的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专业按设计类录取;小学教育学院设置的小学教育(语文师范、数学师范、英语师范、理科师范、信息技术师范、德育师范)部分招生计划按小学教育(师范)(景秀学院)大类录取。被上述专业录取的学生,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按照院系的专业招生和培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学校学费标准:普通专业5000元/年;外语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学费。学校会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每学年650-900元。以上收费标准以2023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健全、体系完备,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手段、奖学金为激励手段、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专项补助等措施的全方位资助体系,全面推进“1142”精准资助教育模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首都师范大学网站:www.cnu.edu.cn;首都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十七条各招生省份学校的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招生未尽事宜,以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双培和外培项目每学年的合作学校和学习名额以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备注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颁布后,如遇部分招生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各媒体平台发布的学校招生规定如有不一致,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该校本科招生网发布的招生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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