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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安监局特种作业证全国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非煤矿山创新型、学习型、服务型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着力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少、专业人员缺乏、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发〔2015〕22号)要求,现就全面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1.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重大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

2.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井数量明显减少。

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

1.注意风险,突出重点。从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绩效五个方面,综合评估企业的风险程度和存在的关键问题,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咨询结果,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绩效进行评价,提倡采用权重设置、赋值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

3.动态分类和差别监管。根据企业风险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区分执法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4.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将专家咨询结果作为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综合评价企业内在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绩效,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咨询结果,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

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绩效,一般应将其纳入高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监管。

1.地下矿山:同时井下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

2.露天矿:边坡高度超过200米,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

3.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库址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

4.陆上油气开采企业:井口生产的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净化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日或周围环境复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依法从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关闭。

1.井下: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验合格,井下作业人员未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装置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装置,未建立单班30人以上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 地下有独立规模3万立方米以上或总规模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采矿空区,且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露天矿:未进行自上而下、分步(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和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设计不合理,排土场处于危险或危险等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3.尾矿库:安全等级为危险或危房,防洪排水系统缺失或失效,蓄洪能力不足,安全性过高或最小干滩长度不符合要求,排水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埋深,坝体有贯穿性横向裂缝。

4.陆上油气开采企业:含硫化氢环境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培训,高含硫油气井井下工具和地面配套管道不符合抗硫要求。

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标明企业的风险等级、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应该为每个员工量身定制一张风险告知卡,列出工作职责、工作风险、工作安全规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1.地下矿山:设计施工、同期井下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开采方法、开采空面积、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

2.露天矿:设计施工、边坡高度、坡角、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条件及周围环境等。

3.尾矿库:设计施工、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等。

4.陆上油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数、产出物中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能力及周围环境等。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1.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评估和分级。对已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立即调整为C级或D级;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立即调整为D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方案,体现执法检查频次和重点的差异性。鼓励A级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风险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司。

(二)海洋石油开采企业风险分类监管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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