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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设施农业建设管理,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设施农业建设管理,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具体过程

一、设施农业建设流程

01

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1.设施农业用地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上图入库。

2.严禁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作为保护性农用地。涉及使用一般耕地(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应在年内实施耕地“进出口平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提供林业部门的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

3.直接利用一般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表土生产符合一般耕地优先利用的农作物的普通塑料大棚、挖盖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以及直接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生产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的粮、棉、油、糖、蔬菜的普通塑料大棚、挖盖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均视为普通农业种植行为。

申请保护农业用地

需要以下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书。

2.施工计划。根据农业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拟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各类设施布局方案、建设方案、保障措施等。

3.土地使用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4.项目的测量结果。调查结果包括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类型、权属等。项目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应满足上图所示的仓储要求。

5.林地使用手续。

6.落实耕地“进出口平衡”证明材料。

02

办理环评手续

对生态有影响的保护性农业项目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或者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

03

项目完成后

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设立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证明

申请流程: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地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平面布置图;

3.设施和设备清单;

4.管理体系文本;

5.人事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价结果完成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4

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开展海水养殖生产,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05

项目归档

按照属地备案原则,企业开工前通过广西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了解保护性农业用地的建设过程。

让我们来看看吧。

如何进行保护性农用地的备案

↓↓↓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按要求上图入库。具体程序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填写保护性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制定保护性农业建设规划。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申报表,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填写申报表,并拟定设施农业建设规划。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拟选址、使用权类型、总用地面积、一般耕地占用面积、生产设施面积、辅助设施面积、毁坏耕地面积、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等。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的内容包括:拟建设设施农业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计划建设期、计划运营期等。不占用耕地的保护性农用地规模可适当增加(具体比例由市县规定)。

(二)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返还、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初步确定保护农用地范围。约定的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并附设施农用地最终范围坐标。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使用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依法事先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三)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口平衡”的意见。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上报土地使用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乡(镇)备案证明等备案材料。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入库。

这里有一些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图

有需要的可以点击图片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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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与农村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编辑:南宁农业信息中心

法律顾问:广西法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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