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今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的《松原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原银监罚字[2022]第4号)显示,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底,PICC P&C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收取业务及管理费27笔,涉及金额323277元。上述会计凭证记载的项目与实际使用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松原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人保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王玮是人人财产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作为人人财产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松原银保监分局决定对王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存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松原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原银监发[2022]4号)
宋寅宝健处罚决定书第4号【2022】。
当事人: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兴源街18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公司对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此案现已结案。
经查,PICC P&C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及管理费的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底,PICC P&C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收取业务及管理费27笔,涉及金额323277元。上述会计凭证记载的项目与实际使用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以上事实,有工商营业执照、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通知书、事实认定书、PICC P&C松原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记录、PICC P&C松原中心支公司虚构营业费用清单、相关财务凭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公司决定对PICC P&C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逾期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处罚决定送达时会通知缴费码)。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2022年6月20日
松原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原银监发[2022]5号)
宋寅宝健处罚决定书[2022]第5号。
当事人:王玮。
身份证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2080219840618xxxx。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职务: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王玮作为PICC P&C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虚构营业费用清单、PICC P&C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相关财务凭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公司决定对王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