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登记办法
(组织部2019年12月23日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报名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公务员报名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报名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批备案机关。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注册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在公务员岗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动、聘用、社会选拔等方式在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规定通过选举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参照公务员法登记为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注册程序:
(一)由机关确定报名对象的,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
(一)县级以下机关的公务员报名,由其所属机关确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报名,由当地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报名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报名由当地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由当地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二)机关公务员报名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填写并审核公务员登记表。经所在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报名由地方确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省级机关审核,垂直管理部门批准,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报名由地方确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级机关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报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报名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公务员报名审批完成后,地方可按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载入在册人员和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登记备案的方式和期限,但每年至少集中备案一次。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备案说明、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登记人员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等。
登记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各岗位和职级职数、本单位实有人员数。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登记违法的,应当责令审批机关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因注销登记、调离机关、辞去公职、免职、辞退、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务员队伍的。,所在机关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按登记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的退出情况表和公务员退出情况汇总表上报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报名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严肃报名工作纪律。对在报名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务员登记的基础工作,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公务员登记信息化,加强登记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作人员以外的报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担任管理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2006年4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二《公务员报名实施办法》和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报名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登记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5.公务员退出汇总表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回避汇总表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来源:员网